湘地税函[1997]20号
颁布时间:1997-01-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我省实际情况,对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和职工冬季取暖补贴,人均税前扣除最高限额统一定为600元,其中: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补贴各为300元。企业发放的职工防暑降温和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在上述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