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地税发[1997]71号
颁布时间:1997-03-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税函[1997]9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迅速将该文转发至各基层税务所及稽查分局,并采取一定的形式在公开办税场所向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进行宣传,对未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申报纳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和本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以前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的行为已经进行了处理的,不再变更处理。市局将在适当时候对本文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上述规定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1997年2月18日 国税函[1997]9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11号)收悉。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及有关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