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1996]198号
颁布时间:1996-01-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37号)的规定,省局对全省现有发票印制企业进行了清理审核。经研究,决定重新认定、批准湖南茂源纸品有限公司等32家印刷企业为我省地税系统的发票定点印刷厂(批准名单附后),并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准印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准印证》是取得发票印制资格的唯一合法证明。未取得新的发票准印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印制发票。以前制发的《准印证》从本文下达之日起作废。各地地税机关应于1996年12月15日前将旧《发票准印证》收缴并上交省局。
二、已被批准为本次发票定点印刷厂的企业,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各项发票管理制度。特别要着重建立专人负责制和内部发票印制、保管等保卫措施。印制发票应实行全封闭管理,建立发票、发票防伪品专库,并坚持24小时值班保卫制度。对涉及发票印制、保管和保卫的有关人员要进行培训,人员名单要报主管地税机关和当地公安部门备案,确保发票的印刷质量与安全。
三、已被批准为本次发票定点印刷厂的企业,应努力提高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印刷质量。承印新版普通发票的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使用防伪水印纸与防伪油墨。
四、这次认定的定点印刷企业,未经省局同意不得变更。对不服从管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各地应及时报告省局取消其承印资格,情节严重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印发票的;
(二)倒卖发票、发票防伪纸、防伪油墨、监制章及其它防伪品的;
(三)丢失发票、发票防伪纸、防伪油墨、监制章及其他防伪品的;
(四)泄露发票印制技术等秘密的;
(五)发票印制质量不符合要求又不按地税机关要求改进的;
(六)印刷设备、技术力量达不到省局规定标准的;
(七)发票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八)存在其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问题的。
五、今后省局将每年对发票定点承印厂进行一次复审。各地地税机关应加强发票定点厂的日常管理,每半年应将当地发票定点印刷厂情况向省局作一次书面专题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