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1999]204号
颁布时间:1999-06-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发、启用新版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渝地税发[1998]227号)精神,现存的旧版税收票证将于1999年7月1日全部停止使用。为了确保新版税收票证的正常使用,市局要求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对机构分设以来所使用的旧版税票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口径及范围:本次清理的旧版税收票证种类有:
1.税收完税证;
2.涂碳税收完税证;
3.税收缴款书;
4.涂碳税收缴款书;
5.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
6.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7.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
8.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
9.税收罚款收据;
10.纳税保证金;
11.税收收入退还书;
12.小额税款退税凭证;
13.印花税销售凭证;
14.税票调换证;
15.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缴款书;
16.屠宰税肆元、拾元、壹拾伍元、贰拾元;
17.定额税票壹元、贰元、伍元、壹拾元。
以上各种税票字别号除〈981〉、〈991〉外都在清理范围之内。
二、清理上报时间:旧版税收票证的清理工作,可结合税收票证检查工作一并进行,于8月底以前结束。以区县(市)为单位,按税收票证种类编制清册,就地封存妥善保存,写出清理报告上报市局(附登记清册),待市局审核后,再另行文处理。
三、新版税收票证的发放:
1.各地在领发新版税票时必须作好新版税票的字别号码登记,以便与旧版票证严格区分。
2.对代征代扣单位(人),要在旧版税票全部清理上缴后,方能再发新版税票,不能新、旧版税票同时使用。
四、对撤乡并区的,所刻制的“征税专用章 ”一律作废,统一上交区县(市)局销毁。
税收票证的领发、使用、清理等,都是税收工作中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单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单位要通过这次对旧版税收票证的清理,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票证管理、使用制度,切实纠正在票证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堵塞漏洞,保证税收收入及时、足额、正确地入库。在清理旧版税收票证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旧版税收票证登记清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