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劳[1996]402号
颁布时间:1996-12-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劳动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县劳动局、地税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集体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促使集体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经研究,现就搞好1996年集体企业工效挂钩结算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县劳动局、地税局要组织专门力量;会同企业主管部门严格按年初下达的工效挂钩目标要求,采取“集中办公,联合会审”的办法进行结算。追加工资和新增效益工资或下浮工资结算必须在企业财务决算前进行。
二、关于新增效益工资与下浮工资问题。企业工效挂钩结算,要严格按照核定的基数和浮动比例计提新增效益工资和下浮工资,同时要剔除非劳因素带来的效益,坚持既负盈又负亏、既挂上又挂下的原则:
(一)无论企业实行何种挂钩办法,都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凡不符合“两低于”要求的企业,其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超过“两低于”部分不得提取。
(二)对经济效益下滑的挂钩企业,其工资原则上按挂钩办法同比例下浮;对少数效益滑坡特别严重的企业,下浮后的工资总额低限为足以支付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为了支持受灾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和经营,企业确因自然灾害造成亏损的,工效挂钩结算时可以适当给予照顾,以不下浮工资为原则,照顾幅度由各地市掌握。四、关于追加工资问题
(一)1996年有关各类新增人员的追加工资可按下列标准掌握:
1、军队转业干部按湘劳[1995]232号文件规定套改后的实际工资予以追加;复员退伍军人、新建扩建项目调入人员按420元/月追加;为了鼓励劳服企业承担就业安置任务,当年新增安置失业人员按420元/月追加;新安置主办单位富余人员,按富余人员上年实际工资水平追加工资。
2、大中专、技校毕业生320元/月;
3、新建扩建项目新招人员270元/月;
4、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岗位技能工资的单位,按人均不超过20元/月的标准予以追加(已经追加的不得重复追加)。
(二)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低于其所在地区1996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其差额部分予以追加。
(三)为继续贯彻实施《劳动法》,1995年企业加班加点工资未按规定追加的,可按下列标准予以追加:
1、实行常白班制的企业按本企业工资总额(即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实发工资总额,下同)的0.5%追加;
2、实行两班制的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追加;
3、实行三班制(含以上)的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追加。
(四)企业严格按照湘劳[1996]222号文件规定套改工资指导标准后,对那些结余工资少、新增工资不多但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在保证税金当年足额入库和不增加新的亏损前提下,可按人均每月不超过30元的标准予以追加。
五、随之所附表一、表二、表三由挂钩企业按规定报同级劳动、地税部门审批。
六、劳服企业工效挂钩结算办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