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发[1995]18号
颁布时间:1995-06-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州、市县分行,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了强化地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今年以来,我省先后设立了各级地方税务稽查局,专门负责地方税收稽查工作。为保证各级地方税收稽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3号文件精神,现就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查补的税款和滞纳金等各项收入解缴入库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查补的税款,加收的滞纳金以及处以的罚款,一律使用省地方税务稽查局统一格式的“税收缴款书”(在缴款书右上角印有“地稽查”的明显标记),由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自行填制,并在缴款书各联加盖“XX稽查局征税专用章”后,到纳税人开户银行办理缴纳手续。对填制正确,要素齐全的此类缴款书,各经收处和各级国库应予受理,凡要素不全,填制错误或一票多税的缴款书,经收处和国库应拒绝受理。
二、各级地方税务稽查局查补的各项收入,不论属于哪个级次,一律采取就地入库的方式,即由所在的国库经收处将所收纳款划解到管辖支库,由支库负责清分划转,属上级收入的逐级上划上级金库,属本级收入的划转到本级财政。
三、关于稽查查补收入预算级次的确定。
各级地税稽覃局查补的省级收入及其加收的滞纳金全部作省级收入。地(市)县(市)地税稽查局查补的地(市)级收入及其滞纳金全部作地(市)级收入,县(市)地税稽查局查补的县(市)收入及其滞纳金全部作县级收入。凡稽查中对纳税人的罚款,属于哪一级稽查局查处的,就作同级财政的收入。
省地方税务稽查局直接补的地(市)、县(市)收入及其滞纳金一般仍作地(市)、县(市)财政收入。但对于各地擅自开减免税收口子,征管工作严重失职,长期漏征的漏管所造成地方税收流失的收入,60%作省级入,40%作地(市)、县(市)收入。
地(市)地方税务稽查局直接查处县(市)收入及其滞纳金是否分割,由地(市)税务局与地(市)财政局商定。各级地方税务稽查局查补的各项收入开具税收缴款书时务必将各预算级次填写清楚,属于省级和地(市)级分割部分应分别填制税收缴款书解缴入库。
四、各级国库对经收处上划的地方税务稽查局税收缴款书,务必分清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凡属补缴的各种税款按照缴款书填写的税收科目名称归属到有关科目内,加收的滞纳金和处以的罚款收入一律通过“地方税税款滞纳金,在罚款收入”科目核算。
五、各级国库对地税稽查收入不单独核算制表,并入同级地税局收入,由地税计会部门一并与国库对帐。各级地税稽查局为了掌握稽查收入情况,可根据稽查局开具缴款书的报查联或存根联单独清分列薄或列帐、登记。月末根据收入月报表与同级地税计会部门核对入库数。
六、各级地方税务稽查局查补的各项税收,和加收的滞纳金等收入应及时在当地解缴入库,不得在银行另开设专户,不得在某个国库集中入库,也不得将所收纳款存入本单位的经费帐户或储蓄帐户,更不得私自截留,坐支或挪用,一经发现将严格查处。
七、对各级地方税务稽查局在查补当中错收或多收需要办理退库的,必须按照《国库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即各级地方税务稽查局应向同级国库送交退库专用印鉴一套,并按规定填定“收入退还书”专用凭证,直接到当地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在办理退库时各级地方税务稽查局应向国库同时递交有关退库依据(如原错缴、多缴缴款书的复印件、有关审批文件、资料等),国库对此类退库应认真审查,符合退库条件方能办理退库。
八、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稽查过程中发现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错库现象,应书面通知纳税人和原税款征收机关,并及时加以纠正。由稽查局开具更正通知书,并加盖稽查局专用章,连同错库情况的书面结论二并送达同级金库,由国库进行调整。
九、经县及县以上地方税务稽查局局长批准,稽查机关可以开具《(省、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储蓄帐户许可证明》(样式附后),查核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查核纳税人的储蓄存款时,须经银行县、市支行或者市分行区办事处有关部门领导同意,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
十、对纳税人有迹象逃避纳税义务且在限期缴纳税款期限内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财产或应税收入的,经县及县以上稽查局局长批准,稽查机关可以开具《(省、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样式附后),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十一、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稽查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后仍逾期未缴的,经县及县以上稽查局局长批准、稽查机关可以开具《(省、地、市、县)地方税局务稽查局扣缴税款通知书》(样式附后),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十二、为严肃税法,促进征管,各开户银行对稽查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按先于纳税人正常月缴的顺序,优先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