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1999]46号
颁布时间:1999-06-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分局、进出口分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贯彻落实好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解决重复检查问题的报告》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税收检查工作,避免重复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检查审批制,严格控制检查次数
各级国税局都要实行检查审批制。各级国税局拟组织的各项专项检查、重点税源检查,检查前都要报经同级国税局局长办公会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
各级国税局对其管辖的各类纳税业户同一纳税时限的纳税情况原则上每年检查不超过一次(不包括复查、对虚开、违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群众举报案件的查处)。
二、坚持检查归口管理制度,避免多方组织安排检查
对上级国税局有关职能机构或本级国税局安排的专项检查(不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出口退免税年检等日常管理性工作),各级都要归口本级国税局稽查局统一管理,由其牵头组织,有关职能机构配合实施检查,避免多头部署税收检查工作。
三、实行计划管理和多家认帐制,避免对同一纳税人多头重复检查
各级国税局要继续采取每年年初自上而下逐级下达检查计划、分级组织实施的办法,对上级列入年初检查计划的企业,下级不得再安排检查。各级国税局的直属征收单位要在上级国税局和同级稽查局当年检查计划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的检查计划,送同级稽查局备案。计划期内情况发生变化,要及时调整检查计划,并通知下一级国税局或同级征收单位,以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国税系统内部要注意搞好检查信息的交流与沟通,实行“一家查帐、多家认帐”制度。省、市(地)、县(市、区)三级开展的检查,在保证检查质量的基础上,其检查结果在上下级之间、稽查局与征收单位之间要共同认可。
四、坚持“执法型”稽查,确保稽查职能的实现
各级国税局要牢固树立依法治税观念,坚持“执法型”稽查,不得对稽查局下达指令性收入任务,实行对工作质量的严格考核,避免因过分注重查补收入任务而造成的检查交叉重复、执法力度弱且不规范等现象的发生。要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监督、惩戒和教育职能,达到“处理一个,教育一批,治理一片”的目的。
五、建立健全税收监督制约机制,切实提高税收工作质量
为切实解决重复检查问题,各级国税局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制定的集体审理、复审复查等制度办法,建立健全税收检查的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提高检查质量。检查中要做到查深查透,一查到底;要规范执法行为,避免执法的随意性;要不断改进检查方法,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确定检查方式,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纳税情况实施检查,可以采取调帐的方式;对纳税人当年纳税情况实施检查,不得采取调帐的方式。
要进一步完善稽查工作程序,切实强化稽查的监督职能,促进税收工作水平的提高。一方面,要强化对稽查执法的监督制约。今后各级局在对各类纳税人一定时限纳税情况开展检查的同时,要对上一次检查情况进行复审或复查,对发现有检查不深不透、质量不高的,或滥用执法权、增加纳税人负担甚至故意刁难纳税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予以严肃处理。另一方面,要在实施纳税评估、加强税源控管的基础上,强化稽查对征管的监督制约。今后,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在检查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的同时,也要对检查发现的税收违法问题暴露出的税收征管工作和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价分析,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主管局领导反映,逐一落实征管责任,促进征管质量的提高。
六、加强教育,实施奖惩,促进税收秩序的好转
各级国税局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法教育,促进全社会纳税意识的提高。要坚持正面教育与反面教育相结合,对纳税意识强、帐务健全的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列为免查单位,并用适当方式予以表彰,以鼓励先进;对纳税意识较差、违反税法问题严重的,要在严肃处理的同时,予以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社会氛围。
七、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对规范执法、避免重复检查工作,各级国税局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通过多种渠道,向当地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和纳税人通报规范税收检查、解决重复检查的情况,以取得各方面的认可和支持。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做好税收政策咨询和业务辅导,努力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宽松的环境,在社会上树立起良好的国税形象。
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