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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合作基金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湘地税发[1996]45号

颁布时间:1996-07-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乡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和有关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合作基金会附属的独立核算的其他工商企业及饮食服务、修理等分别执行所属行业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基金会是社区性的资金互助组织,以基金会为法人单位依法注册登记,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对本基金会的人、财、物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其财产、资金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基金会应在办理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提交基金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和票据监制手续。

  基金会发生迁移、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事项,在依法办理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基金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第六条基金会要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做到原始记录准确、完整,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资产清查。

  第七条基金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经政策,认真做好财务收支、考核、分析工作,有效地筹集和运用资金,增收节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依法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地税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资本金和负债

  第八条基金会筹集的资本金分为个人资本金和集体经济组织资本金等。

  个人资本金,指入会农户按会员章程入股的资本金。

  集体经济组织资本金,是指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基金会形成的资本金。

  基金会筹集的资本金,必须经主管部门或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基金会据此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

  第九条基金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吸收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筹集资本金。采取吸收实物、无形资产筹集的资本金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第十条向基金会投资的各方,必须按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付资本金。

  第十一条基金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资产重估确认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帐面价值溢价差额,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记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可以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十二条在基金会筹集的资本金中,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净值所占比重不得超过30%。

  第十三条基金会的负债包括吸收本地区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经营农户的股金;接受委托代管集体经济组织有关单位的资金;基金会之间拆借资金,各种应付和预收款项以及其他负债。

  第十四条基金会以负债形式吸收的股金,在会时间为一年以上,一般不得中途退股。

  基金会股金,参照国家利率计息。股金除保息外,年终享受红利分配。

  第十五条基金会的应付利息按负债的实际发生额期限以及国家利率标准计算计入成本;实际支付债权人的利息,冲减应付利息。

  第三章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

  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应当分类管理。

  第十七条基金会固定资产按照下列项目进行分类:

  一、经营用固定资产。指直接用于经营过程和直接为经营管理服务的各种固定资产,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及建筑物: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存和其他直接为经营管理服务的用房或建筑物。

  (二)运输工具:各种汽车、摩托车、船舶及其它。

  (三)电子设备:各种电子计算机、终端机及配套设备等。

  (四)机具设备:复印机、传真机、打字机、发电机、空调机;无线电设备、各种仪表仪器等。

  二、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固定资产。指不直接用于经营过程或不直接为经营管理服务的固定资产,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属于经营用房屋及建筑物:职工宿舍、幼儿园、托儿所、食堂、浴室、理发室以及财产属基金会所有的培训中心、职工学校使用的房屋等。

  (二)不属于经营用的机电设备:电视机、照像机、音响设备等。

  (三)出租固定资产:指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未使用的固定资产:指尚未使用的新增的固定资产;调入待安装的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

  (五)不需用固定资产:指本基金会不需要,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

  (六)土地:指过去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用借款购建固定资产时,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价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的金额计价。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基金会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基金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九条基金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处理,具体审批权限是:

  全年累计净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1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地(州)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3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基金会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条基金会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或者发生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事宜时,均应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二十二条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的赔偿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三条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二十四条基金会固定资产按照规定采用单项或分发类折旧办法计提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的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各类设备。

  三、季度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

  二、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三、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五、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六、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七、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八、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二十八条基金会应当按月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或规定的总工作台时)计算确定。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一5%由基金会自行确定,需高于5%的,由基金会提出申请,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批。

  基金会固定资产应采取单项或者分类提取折旧的方法,折旧年限按不低于下表规定掌握:

  基金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项目

  最低折旧年限一、房屋及建筑物20年二、机器、机械

  10年三、电子设备、运输工具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及家具等5年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千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平均年限法的计算:年折旧=1-预计净残值率/固定资产折旧年限X100%月折旧额=原值X(年折旧率÷12)

  二、工作量法的计算公式:

  1、单位里程折旧额=原值x(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总行驶里程

  2、每台班折旧额=原值x(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总工作台时数

  基金会可根据本会的实际情况,具体选择折旧方法,并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基金会要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设立明细帐卡,正确、全面、及时地记录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并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和维修保养制度。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以采用待摊的办法,但摊销期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二条基金会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修理费用进成本超过5万元的,按以下权限审批:

  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1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地、州、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3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固定资产修理费不含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其改良工程支出,应列作递延资产。

  第三十三条基金会的低值易耗品是指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其他物品,但应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分类设立登记簿(卡),增加和领用都要办理登记手续。

  低值易耗品每年盘点不得少于一次,发现短缺,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报损的低值易耗品要注销登记簿(卡),有变价收入的要冲减“低值易耗品”帐户。

  基金会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可自主选择一次摊销或分次摊销,分次摊销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现金资产

  第三十四条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业务周转金、转存银行或信用社的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

  第三十五条基金会应严格执行开户行、社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信用社。不及时存入银行和信用社的款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存款利息,应由出纳等过失人承担。库存现金必须做到帐面余额与库存金额相等,做到日清日结,严禁白条抵库,严禁挪用库存现金。

  第三十六条必须认真执行现金出纳制度,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现金资产的安全。

  基金会的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的差错款等,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责任内事故的,按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原则处理,属于应由基金会报损的款项,经董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并报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七条基金会应根据股金和代管资金的构成状况,合理确定风险保障基金,并专户存储以增强抗风险能力。

  第五章放款

  第三十八条基金会的各项放款应当按照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积极稳妥地投入,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会员优先的原则:基金会资金投放必须坚持会员优先的原则,重点加强对农村利,养业、集体经济和农业服务体系的资金投放。

  二、小额、短期的原则。放款原则上以“小额、短期、周转快”的生产性流动资金为主,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保证资金高效益的循环周转。

  三、担保、抵押原则。向基金会借款要实行担保或抵押,担保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具有为借款方还贷能力的个人。

  第三十九条各项放款要严格审批手续,审批权限由基金会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加以规定。大额借款原则上应请公证机关公证,公证费由借款方负担。

  第四十条基金会放款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入帐,并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坚持按年、按季结算,做到应收尽收。对未到期跨年度的放款应收取而未收到的利息,应逐笔计算应收利息,并计入当期损益。对超过原约定期限未收回的放款(含展期),计算应收利息,但不列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利息时记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一条基金会贴现放款按贴现票据的面值计价入帐,利息和手续费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发放的抵押放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后取得的净收入,高于放款本金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低于放款本金的部分,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从提取的呆帐准备金中核销,应收利息与实收利息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三条基金会办理租赁业务按下列规定处理:

  办理融资租赁的租赁资产以总成本计价,包括租赁资产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等。基金会收取的租赁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办理经营租赁的租赁资产按原值计价,租赁业务中取得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四条对于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的放款,基金会要认真查明原因。有担保人的放款要依法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对因基金会工作人员过失或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放款损失,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基金会逾期(含展期后)半年以上的放款作为逾期放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后)三年以上的放款,作为催收放款管理,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六条基金会发生的呆帐放款要按规定的核销条件、核销办法和审批权限从提取的呆帐准备金中核销。准备金仅限于核销放款本金,其应收利息已计入损益的冲减坏帐准备金。

  发生的呆帐损失每笔在5万元(含5万元)内的,由县(市)地税机关审批;每笔在5万元至30万元由地、州、市地税贾关审批;每笔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逐级报省地税机关审批。

  第六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它资产

  第四十七条基金会的无形资产是指基金会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

  第四十八条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一、投资者作为资本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第四十九条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成本。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法律和合同或申请书中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法定有效期与合同或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二、法律无规定有效使用期限,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受益年限的,按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三、法律、合同或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预计的受益期限确定。

  四、受益期限难以预计的,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摊销。

  第五十条基金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计入其它营业收入。

  第五十一条基金会的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待摊费用,包括开办费、金融债券发行费用、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它待摊费用等。

  开办费是指基金会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净损失等支出。

  应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计入工程成本的汇兑损益及利息支出等,不得计入基金会的开办费,应由投资者负担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成本,摊销不得短于5年。基金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赁期限内分期摊销。

  第五十二条基金会的其他资产是指被冻结存款,冻结物资以及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第七章成本

  第五十三条

  基金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各项股息支出,同业往来支出以及其它经营业务费用支出等,按规定计入成本。

  第五十四条

  基金会的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利息支出。指基金会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类资金提取的应付利息和未提取应付利息的实付利息,参照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以及计提时间和方法计算应付利息。

  二、同业往来支出。基金会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其中如有当年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利息支出,应逐笔计算应付利息,计入当年损益。

  三、手续费支出。指基金会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其中基金会支付给代办储蓄和放款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的手续费按下列规定掌握:

  (一)代办吸纳资金的手续费按代办吸纳资金的年平均余额1.2%之内控制使用。

  主要用于:支付代办劳务费;对代办人员的表彰、奖励以及按规定支付的其他费用。

  应付代办手续费一律以代办单位(或人员)吸收资金的上月平均余额为基础划分档次,分档计付,控制比例随余额的增加相应递减。

  (二)代办放款的手续费,按实收利息的10%以内支付。

  四、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营业及管理费用:

  (一)业务宣传费。指基金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以及经国家批准的专项业务宣传事项所支付的费用。按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的5%。比例掌握使用。

  (二)印刷费。指印刷的各种业务凭证、帐簿和报表的费用。

  (三)业务招待费。指基金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支付的业务招待费用。业务招待费按最高不超过全年营业收入的5%.之内据实列支。

  (四)电子设备购置及运转费。指基金会为拓展业务而购置计算机、专用纸张、色带、微机软盘等费用。

  (五)钞币运送费。指运送钞币所支付的租用汽车的运输费、包装费、搬运费、自备汽车的油料费、养路费、牌照费以及押运人员差旅费。

  (六)安全防卫费。指基金会为加强对钞币的保管,用于营业网点安全防范的购置警棍、报警器(包括监视装置)、安装营业网点的防护门窗及柜台栏杆、消防用具等费用。

  (七)保险费。指基金会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的保险费。

  (八)邮电费。指营业用电话安装费和月租费、长途电话费、电报费、线路租费、邮费等。

  (九)诉讼费。因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由基金会承担的诉讼费。

  (十)公证费。基金会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需要公证而支付的费用。

  (十一)咨询费。指基金会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律师等所支付的费用。

  (十二)审计费。指基金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三)技术转让费。指基金会技术转让所需支付的费用。

  (十四)研究开发费。指基金会研究开发新业务、新技术所支付的费用及购置的单价金额在五万元以下的设备、仪器、试验性装置等。

  (十五)外事费。指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因业务需要出国人员的出国费用以及外宾接待费等。

  (十六)职工工资。指基金会在职职工工资、奖金(包括专项奖金)、津贴和各种补贴。

  (十七)职工福利费。按照基金会职工计税工资总额的14%提取,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及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

  (十八)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基金会职工计税工资总额的1.5%计提,用于职工教育方面的开支。

  (十九)工会经费。基金会按职工计税工资总额的2%计提。

  (二十)劳动保护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各项劳动保护费。

  (二十一)劳动保险费。指基金会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含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异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的按规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

  (二十二)待业保险费。指基金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待业保险基金。

  (二十三)公杂费。指购置营业办公用品,订阅公用书报等费用。

  (二十四)差旅费。参照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确定。

  (二十五)水电费。指基金会支付的水电费用。

  (二十六)会议费。经批准召开的各项会议费及基金会召开非脱产人员会议所支付的伙食补助和误工补贴。

  (二十七)固定资产折旧费。指基金会按照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

  (二十八)低值易耗品摊销。指按规定摊销的低值易耗品。

  (二十九)递延资产摊销。指基金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用,以及基金会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或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三十)无形资产摊销。指基金会购入无形资产应摊销的费用(不包括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

  (三十一)租赁费。指基金会因开办业务租赁的办公用房、汽车及其它固定资产等所支付的各项租赁费用。

  (三十二)修理费。指基金会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用及经有关部门验定确属危房的翻建费用。

  (三十三)取暖及降温费。指基金会及所属营业网点等取暖和降温所需的费用。

  (三十四)绿化费。指基金会内部绿化发生的零星开支。

  (三十五)董事会和理事会费。指股份合作制的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三十六)上交管理费,按有关税法规定上交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用。

  (三十七)税金。指基金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在成本中列支的税金。

  (三十八)呆帐准备金。基金会的放款准备金自1996年起按基金会年初放款余额6%.全额提取;从1997年起每年增加10%.,直至历年结转的呆帐准备金余额达到年初放款余额的1.5%为止。从达到1.5%的年度起,呆帐准备金改按年初放款余额的1.5%实行差额提取。

  (三十九)坏帐准备金。基金会可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提取坏帐准备金,年末余额达到上年末投资余额的1%时,实行差额提取。

  基金会的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破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了3年仍不能收回应收帐款。

  基金会当年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计入当期成本;收回已确认的核销的坏帐损失,增加坏帐准备金。

  发生的坏帐损失每笔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由县(市)地税机关审批;每笔在5万至30万元以内的由地、州、市地税机关审批;每笔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报省地税机关审批。

  五、其他营业支出。指基金会办理的业务,发生的不属于上述成本内容的支出。

  如外币兑换业务产生的汇兑损失,投资业务发生的损失等。

  第五十五条基金会的业务宣传费、手续费一律在规定的比例内,据实报销,不得预提。

  第五十六条基金会需要分摊和预得的费用,根据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待摊费用的摊销期一般不超过一年。预提费用当年能结清的,年终财务决算不留余额,预提期长,需要跨年度使用的,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七条基金会下列开支不得计入成本:

  一、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的支出。

  二、对外投资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支付给股民的股利)。

  三、被没收的财务、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基金会规定的不符合赞助、捐赠支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五、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五十八条基金会的成本核算要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

  第五十九条基金会的成本核算,要以月、年为成本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的成本与营业收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须一致。

  第八章营业收人、利润和分配

  第六十条营业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同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

  第六十一条基金会利润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十投资收益十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税及附加—成本

  投资收益是指基金会购买债券的实收和应收利息及购买股票、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息等。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基金会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没收入、出纳长款收入、证券交易差错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以及收回的已核销坏帐损失等。

  营业外支出指与基金会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损毁报废的净损失、出纳短款、结算赔款、证券交易差错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技校经费支出、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等。

  营业税及附加是指基金会按税法规定缴纳的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第六十二条基金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所得税前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弥补亏损具体审批权限:

  以当年实现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在30万元以上的,报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批;30万元以下的,由地、州、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第六十三条基金会利润总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四条基金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除外,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基金会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基金会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原则上按税后利润的5%提取。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按章程或董事会的决议进行分配。

  基金分当年收益按以上分配后剩下部分,应留给下年度分配或以丰补欠。

  第六十五条基金会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时,以转增后留存基金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九章基金会清算

  第六十六条基金会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基金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基金会的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企业的剩余财严。

  第六十七条清算基金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基金会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置基金会财产。

  第六十八条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变价收入等为依据。

  第六十九条基金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基金会清算损益。

  第七十条基拿会在宣布终止前六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帐;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七十一条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必需的其他支出。

  第七十二条

  基金会的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及其他款项: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第七十三条企业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交纳所得税。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应当按照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七十四条企业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同验证报告,一并报送主管部门和地税机关。

  第十章财务报告及财务评价

  第七十五条基金会应当定期向地税机关以及基金会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告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七十六条财务报表是农村合作基金会经营成果的综合反映,是股东大会决策的重要依据,必须准确及时地填取,保证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及其他附表。

  资产负债表应列示基金会在报表日所有的各项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类别与金额,资产负债表要符合资产总额等于负债总额加所有者权益的平衡关系。

  损益表应当充分提示基金会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及分配情况,必须提供营业收入成本、营业外收支,投资收益、税款等数据。

  财务状况变动表应揭示基金会日常经营活动所引起的财务状况的变动和现金流动,要求反映基金会营业所得资金或营运资金的来源和用途,以及重大财务活动方面的详细资料。

  其它附表包括利润分配表、固定资产明细表、资本变动表、资金成本计算表等。

  基金会汇总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一律折合为人民币。

  第七十七条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业务经营、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及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等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为正确理解财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基金会应对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

  一、经营状况指标,包括流动比率、资本风险比率、固定资本比率。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X100%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各种放款和投资及应收款项等。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服务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以负债方式吸收的股金、代管资金、预提费用和各种应付款项等。

  2、资本风险比率=逾期放款/资本金X100%;

  3、固定资本比率=固定资产净值/资本金X100%;

  二、经营成果指标,包括利润率、资本金利润率、成本率、费用率。

  1、利润率=利润总额/营业总收入X100%;

  2、资本金利润率=利润总额/资本金X100%;

  3、成本率=总成本/营业总收入X100%;

  4、费用率=业务管理费/营业总收入X100%;

  各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上述以外的指标进行考核分析。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办法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并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八十条民政部门主办的储金会、区街基金分会、互助会等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十一条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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