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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1995年度地方税收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5]219号

颁布时间:1995-10-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做好1995年度地方税收大检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1995年度地方税收大检查实施方案》,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度地方税收大检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1995年度地方税收大检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5]26号/a>)和省人民政府10月20号电话会议精神,现对今年的地方税收大检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严肃查处偷、骗、抗地方税收、越权减免税、擅自拖欠税款等违法违纪行为,堵塞征管漏洞,强化地方税收征管,纠正超越权限自定章法的现象,切实维护税收法规的统一性、严肃性、完整性,巩固和完善新税制,确保地方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

  二、检查范围、重点和时限

  (一)检查范围:全省范围内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地方税的所有事业单位、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个体业户、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和个人。

  (二)检查重点

  1、重点检查营业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全省范围内开展的房产税专项检查,可结合税收大检查进行。专项检查结束后,可继续进行重点检查。各税种重点检查内容按《检查提纲》。

  2、违反预算收入级次规定的混库行为。

  3、违反税收规定的缓缴、欠缴税款的行为。

  4、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的其他重点检查行业和重点检查税种,以及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问题。

  (三)检查时限:主要检查1995年以来发生的各种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以及1994年发生的未检查或虽已检查但尚未纠正违反税收法规政策的行为,必要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方法和步骤今年的地方税收大检查采取单位自查和开展重点检查相结合,以重点检查为主的方法进行。整个检查工作,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单位自查阶段。从国务院《通知》发布之日起至11月5日。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并要把法制和舆论宣传贯穿大检查始终,不断强化公民的地方税纳税意识。在单位自查阶段,所有属于检查范围的对象都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如实填报《自查报告表》,自查面必须达到100%。

  (二)重点检查阶段。1995年11月5日至1996年1月15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50%。

  (三)整改建制总结阶段。1996年1月15日至31日。要求抓好案件处理和税款入库扫尾工作,边整改、边建制、边总结,实行标本兼治,清理漏管户,进一步澄清税源,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大检查的整体效应。表彰大检查期间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1995年度的地方税收大检查,是在税制改革取得胜利,但仍然面临很多问题的情况下进行。今年的税收大检查要以巩固税制改革成果为中心,以税收工作中的难点、热点为检查重点。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务必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把税收大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省局成立地方税收大检查领导小组,由孙建章同志任组长,黄达琴、刘镇鑫、李春龙同志任副组长,曾赤华、杨德光、曾淑平、胡定福、郑惠同志为成员。下设地方税收大检查办公室,与监察处合署办公,税收一、二、三处、征管处派人参加,由李春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级地税机关要成立地方税收大检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指定一名局领导具体负责大检查工作。省局将派出工作组,到全省各地进行督促检查。

  (二)加大宣传力度,密切部门配合。各地在税收大检查过程中,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加强对地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地方税收大检查重大意义的宣传工作,鼓励和发动群众主动自觉地投入大检查,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各级领导对地方税收工作的认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统一性。在税收大检查中,各级地税机关要特别注意处理好与国税、三查办、财政、工商、公安、检察、法院、金融等部门的工作关系,要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和协作制度。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税务机关工作特点决定了税务部门必须把廉政建设当作大事来抓,特别是大检查正处于“两节”前后,抓好廉政建设尤为重要。一是秉公执法,依法征税;二是抓好廉政教育,认真执行省局湘地税发[1995]11号,湘地税函[1995]156号文件,加强廉洁自律;三是及时查处地税工作人员在税收大检查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四是省局监察处委托各地(州、市)县稽查局结合重点检查,有侧重地对2—3户企事业单位的专管员执行税收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各县市地税机关要结合重点检查,借深入纳税户查帐的机会,认真调查了解本机关三分之一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廉政规定的情况。这两方面的情况,大检查结束时,分别由各地、州、市稽查局、监察科书面报省局监察处。

  (四)严把自查质量关,扎扎实实抓好重点检查。在单位自查申报阶段,各基层征收机关要对企业单位报来的《自查报告表》认真进行分析审定,提高自查质量,防止走过场。对自查不认真或弄虚作假的,要列入重点检查对象,经重点检查发现其自查申报不实的,按有关规定处理。重点检查阶段各级税务机关要尽可能多组织税务人员参加重点检查工作,保证重点检查取得成效。

  (五)掌握政策、严格执法。

  1、对大检查中查出的各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问题,要严格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主动自查申报补税的,一般只补税不罚款;对重点检查中查出有问题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法规定,进行补税和处罚;对屡查屡犯的,要在税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从重处罚;对偷抗税款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处理。

  2、对税收收入的混库问题,除按照预算级次全额追缴入库外,并报上一级地方税务部门,酌情处理。

  3、对未经税务部门批准或超过批准期仍拖欠税款的,除将其欠缴税款如数追缴外,要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以维护税法的权威。

  4、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税务执法程序开展税务检查。各种执法文书按原省税务局湘税函[1003]321号文件规定的统一式样执行。

  5、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收法规为准绳。对于,1994年1月1日前后发生的问题,分别按当时的税法规定和新税制规定处理。对偷抗税问题一定要认真调查取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6、对阻挠、破坏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轻重,依法严肃处理,要坚决保护坚持原则的检查人员、财会人员和举报人,决不允许对他们进行打击报复。

  7、在地方税收大检查全过程中,要做到边自查、边自纠(边调帐)、边检查、边定案、边入案、边建制,尤其要抓紧抓好税款入库工作,将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六)认真做好整改建制和总结表彰工作。

  1、在税收大检查中,各级地税机关,要特别注意案例的收集、整理、分析、解剖,研究当前涉税违法行为的新动向,研究反偷、骗、抗、避税的措施,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不断提高地方税收征管水平。

  2、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善于总结经验,发现存在问题,并及时上报,还应按旬以电话形式向省局上报检查进度。每月8日前各地、州、市局要向省局报送地方税收大检查《进度统计表》、《宣传组织检查力量统计表》。1996年2月8日前要将检查工作书面总结报省局。

  3、对税收大检查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各级税务机关要大力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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