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涉[2000]5号
颁布时间:2000-01-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税局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局在文件中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有些与我省现行规定的项目在名称上不尽一致,在实际执行中,只要企业提取项目的实质内容与“三项基金”是一致的,可按照我省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列支。
二、“物价补贴”属于财政收费项目,不属于职工福利类费用,可以税前列支。但提取后不上交财政部门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计征企业所得税。以后再补缴的“物价补贴”可据实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