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发[1996]52号
颁布时间:1996-12-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改善经济环境,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省本级的税外收费和地、州、市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规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通知之日起取消省本级出台的下列10个收费项目:
1、扣留违章车保管费;
2、商标注册延期申请费;
3、商标注册查询费(商标事务所收取的查询服务费除外);
4、价格定点调查挂牌费;
5、旅馆协会管理费;
6、城市防洪工程维护费;
7、居民一户一表劳务费(抄电表费);
8、对在乡村从事营运的农用拖拉机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
9、行政事业单位在办理公务时收取的各种手续费(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10、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颁发的各类收费文件中所列的“其他”收费项目和“双方协商”的收费标准。
二、从通知之日起降低省本级出台的下列5个收费项目的标准:
1、空调加价电费。调整为:直接为工矿企业生产服务的空调设备,采用水蓄冷、冰蓄冷等调荷节电技术的中央空调,老红军、离休老干部、有突出贡献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的生活用空调,免收空调加价电费;1997年1月1日以后购买使用的无经营收入场所和居民生活用空调实行一次性收费(在此以前购买已办理了使用手续的不再收费),收费标准按略高于过去每年收费标准的原则,由省物价局制定;经营性场所使用空调仍按每年收取一次,标准由每百瓦40元降为30元;收取空调加价电费后,不得再另行收取办证工本费、年检费等其他费用。
2、城镇国有土地临时用地费(不包括城镇规划道路占用费)。调整为:每年每平方米,一类地区8元,二类地区6元,三类地区4元,四类地区2元。由国土部门收取,其他部门不得收取。
3、房屋抵押管理费(不含房屋典当管理费)。由原规定的0.5%降为0.3%,同时禁止在抵押管理过程中收取其他费用。
4、劳动保护用品生产许可证费。由原规定的每证不超过400元降低为按每证10元收取工本费。
5、工程质量监督费。原规定大城市按建安工作量的2.5‰、中等城市按建安工作量的3‰、小城市按建安工作量的3.5‰收取,现均降低一个千分点,即大城市按建安工作量的1.5‰、中等城市按建安工作量的2‰、小城市按建安工作量的2.5‰收取。财政不再对此项收费统筹。
三、规范下列省本级出台的15项收费行为:
1、地方邮电建设费(或地方通信发展基金)。根据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改革邮电价格的通知》(计价费字[1996]第2688号)文件精神,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在国际、国内邮政和电信业务上加收的地方建设费或附加费要立即停止征收,在国际电信资费上征收的邮电建设费一律取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此下发了《关于取消省以下邮电建设费的通知》(湘政办发[1996]49号)文件,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此文件执行。
2、垃圾清扫费和垃圾转运费。企业未与环卫部门签订合同,其垃圾清扫与转运均由企业自己负责的,环卫部门不得向企业收费。
3、出租车管理费。应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房字[1994]第77号文件规定,按年营业收入的1%由城管部门收取,禁止其他部门重复收取。
4、暂住人员管理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收取暂住人员管理费。
5、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预防性体检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字[1996]第45号文件关于“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装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生产等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中“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系指宾馆、饭馆、旅馆、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舞厅、旅游场(馆)等12种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对这部分人员可以进行预防性体检,并按规定标准收取体检费,未进行体检的,不得收费。
6、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原规定的按所破道路修复造价的2倍收费,调整为按所破道路修复造价的150%收费;凡经批准挖掘道路后自行修复又符合质量要求的,不得收费。
7、公共人防工程维护费。经财税部门和主管部门认定的亏损企业免收。
8、新型墙体材料改造费。凡实际未使用新型墙材的严格收取,按要求标准使用的不收取:“其他各类建筑物”的具体对象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重新明确。
9、发票保证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只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不得向本省单位和个人收取。不得向企业事业单位收取“税法宣传费”及各种表格费。
10、防空地下室易地统建费。省人防办等7家下发的湘防办联字[1994]第02号文件中关于“防空地下室凡因故不能按规定修建的,必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土建工程造价每平方米1000元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统建费”的规定废止,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字[1994]第39号文件中“按当地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所需金额缴纳防空地下室统建经费”的规定执行,“当地所需造价”由所在地物价局核定。
11、商业网点建设费。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房字[1994]第312号文件规定执行,但住宅楼已建商业用房且用作关系人民生活的肉、菜、粮、油供应和农贸市场并达到7%的面积,免征商业网点建设费,低于7%面积的按面积差额部分收取,改变用途、经营其他商品的,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补交7%面积的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得按总投资额收此费)。
12、对工商企业征收防洪保安基金后,不得另行收取“防汛费”、“修堤费”、“民工建勤费”等费用。
13、房屋租赁市场管理费。应由房产主管部门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收取,其他部门不得收取。
14、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泉水属矿产资源,按国务院150号令和省人民政府40号令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矿部门按《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办理有关收费手续后,收取生产企业的矿泉水资源补偿费。其他水资源费由水利部门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规定收取。
15、卫生防疫监督检验费和文化市场管理费。按隶属关系,谁管理谁收费,不得层层检查,重复收费。卫生防疫部门应按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不得超量抽样、随意抽查收费。
四、从通知之日起取消各行署、州、市县(市、区)政府及所属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自行出台的一切收费项目。
1、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明确指出:“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八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费项目经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经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和第九条“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其中重要的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各行署和州、市政府未经省人民政府或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停止。
2、在前段清理的基础上,各地、州、市越权自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在1997年1月1日以前通过当地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取消,并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查。各县(市、区)及乡(镇)政府越权自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各行署和州、市政府负责予以清理取消。各地、州、市清理越权自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请于1997年2月底以前书面报省人民政府。
3、各地、州、市确需出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严格按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精神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发文实施。
五、加强对企业的收费管理,实行收费登记制度。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6]34号文件关于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费管理“八条”规定的精神,同样适用于全省其他工商企业,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工商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实行收费登记制度,各级物价部门要在1997年1月底前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3家制定的《湖南省企业税外费登记卡》免费发放到所有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各执收部门收费时必须严格按收费登记表所列项目如实填写。如有乱收费行为,企业可随时凭卡向发证单位投诉,发证单位要依照有关法规认真查处。
六、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现行列入事业性收费的一些项目如检测、检验、培训、各类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收费应逐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市场机制进行调节。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要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确定的职能,在明年上半年对上述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予以界定。然后,由省物价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发布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标准及其管理办法。
七、《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县以上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应会同有关部门在这次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把减轻企业负担作为经常性工作继续抓紧抓好。在目前税费难以并轨、企业负担重的情况下,要遵循出台收费项目从严从紧、制订收费标准力求从低的原则。当前要着重抓好中央、省以及地、州、市取消、降标、规范收费项目的落实,并及时办理有关收费项目注销和收据停供、清理回收等手续;对收费额大的项目制定收费管理办法;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收费收入的管理、使用和稽查,认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各级政府和省直各部门必须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的高度充分认识减轻企业负担的重大意义,要象抓减轻农民负担那样,把减轻企业负担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抓出成效。省人民政府将在明年上半年适当的时候,责成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对企业负担和农民负担问题进行一次全面督查,加大综合治理力度,省监察厅要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提出具体工作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