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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国税系统新增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1999]149号

颁布时间:1999-05-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核普通发票工本费的请示》(鲁国税函[1999]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票面规格为96mm×267mm的32K新版普通发票,版面采用联四印制,每份发票规格为96mm×64mm,每本份数为100份,发票联以防伪水印纸印制,并以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根据其印制成本,核定工本费为每本5. 40元(3联×100份),每增加一联,每本加收0.50元。

  上述收费标准为税务部门向用户销售发票的最终结算标准,各级税务部门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各收费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收取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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