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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衡阳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收费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湘地税函[1996]91号

颁布时间:1996-05-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复衡阳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

  你处《关于解决行政事业性收费缴税问题的请示》(衡房监字[96]第21号)收悉。

  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明确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事业单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还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不征收营业税;

  (一)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

  (二)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

  因此,除对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符合条件的收费不征税外,对所有非上述机关的事业单位和企业所收取得的收费不符合上述收费免税的规定,因此应当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六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所谓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所以,你处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当取得应税所得时就应依法缴纳企业税。

  鉴于你处1995年以前取得的收入已全额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情况。因此对1994、1995年度取得的收入,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从1996年起,你处所取得的应税所得,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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