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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1994年度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4]55号

颁布时间:1994-12-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州、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认真做好1994年度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决算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搞好1994年度财务决算工作1994年度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决算工作是在实行新的所得税制和地方税务机构初建情况下开展的,人员少、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各级税务部门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根据新情况,联系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精心组织、安排部署好今年的财务决算工作。

  二、认真搞好年度财产清查工作,确保企业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在年终决算中,所有集体、私营企业(包括关、停企业),年底前,必须组织力量对企业的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澄清家底,核实库存产品、存货、工资和费用,并正确计算各种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成本和销售成本及企业年内的各项收入,不得隐瞒和私设小钱柜。严防虚盈实亏和截留、隐瞒利润的现象发生,做到帐帐、帐表、帐实相符合。对需经税务部门批准才能列支的项目,必须在1994年12月底前办完报批手续。其中需报经省局审批的项目,请于1995年1月10日前报达我局,过期不再办理。

  三、认真搞好企业年度决算报表的编审、分析工作,确保其准确性搞好企业报表的初审工作,正确编审决算报表,是搞好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各级企业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在总结去年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今年的新情况,继续认真抓好企业财务决算的初审工作。可组织行业、企业互审、联审,及时互通情况,定期研究汇报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同时,要提高报表的分析质量,除按照常规对各项主要经营指标、财务管理得失情况作出对比分析外,还要对企业执行新财会制度、新的税收制度的影响情况作出详尽的分析说明,以利更好地当好各级领导的参谋。

  四、几项财务政策的处理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应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的通知》(湘财[94]工字第106号)和有关税收、财会制度规定,做好企业财务与税制改革的衔接工作。

  企业购进存货或接受劳务,应按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价,并据此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

  (二)企业“递延资产”应按国家规定的项目进行列示,分期处理,防止企业潜亏。新旧财务制度转换时列入“递延资产”的福利基金赤字余额,在1994、1995年内分别摊入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

  (三)根据新的增值税计征办法,企业销售收入为不含税销售收入。新财会制度中规定的企业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或按实列支的管理费和业务招待费,均按不含税销售收入掌握列支。少数企业确因业务需要按此执行业务招待费不够开支的,报经县级税务部门严格审批后,追加进入管理费用。对省供销社所属企业,应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存货中含有的待扣税金,转作待摊费用单独反映,按国家统一规定处理。存货中的已扣税金不再进行调整,按含税成本费用核算。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除实行工效挂钩和提成工资的企业外,其余企业一律执行计税工资办法。计税工资标准在省政府未作出规定前,1994年暂比照省财政厅湘财(94)工字第322号文件执行。即:按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确定。

  (六)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效益增长工资或下浮工资。在进行1994年“挂钩”结算时,对因实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影响企业经济效益较大的,经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适当照顾;对符合湖南省劳动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湘劳[1994]29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集体企业,经同级税务、劳动部门审批,可从1994年1月1日起,按人均月增资不超过50元的标准核增工资总额。核增的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七)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09号文件执行。原已实行预决算管理办法的主管部门仍可按原办法执行。

  (八)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财务制度规定处理。属于购建固定资产竣工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但其利息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纳税时不得扣除。

  (九)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新的分行业财务制度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9号文件规定执行。个别企业按新财务制度执行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同意后,可暂时采用综合折旧办法。

  (十)原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湘税发[1993]66号)中规定的部分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的技术开发费、补充流动资金和经营应酬费以及税前还贷,二轻系统联社的占用费、供销社系统的简易建筑费、支农支出、水运企业的船舶维修基金、商品削价准备金等政策规定,从1994年起一律按新的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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