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局函[1996]37号
颁布时间:1996-07-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9月,省局和省国家税务局联合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手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湘国税函(1994)014号),1995年3月,省局又下发了《关于报送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的通知》(湘地税函[1995]27号)。根据省局要求,大部分单位已按规定报送了有关材料和报表。但仍有个别单位没有按时报送,有的甚至未报送。认真落实省局文件要求,保证政令畅通,是各级地税机关应尽的职责。未报送材料的单位要抓紧报送,以使省局准确、全面、及时掌握、了解全省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情况,指导全省地税系统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现就有关材料和报表的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湘国税函[1994]14号和湘地税函[1995]27号文件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要求,认真填写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及统计表,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省局。
二、向省局报送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范围包括:地、州、市局直接受理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以及县(市)分局重要复议案件。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诉的税务行政应诉案件均需报送省局。
三、为促进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和统计表填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省局将组织单项考核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