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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涉外税收税基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9]45号

颁布时间:1999-06-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近年来,各级国税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涉外税收政策,规范管理,优化服务,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努力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为扩大我省对外开放、有效吸引外资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据了解由于种种原因,我省有的地方对一些股份制或嫁接型外商投资企业未纳入外税管理;有的对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工作不够重视,造成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的流失;有的对涉外税收收入不能正确进行核算统计;也有的对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偏松。此类问题如不注意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将会直接影响我省的涉外税基。为此,省局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进一步强化涉外税收税基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股权重组企业的税收管理问题

  1、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087号)文件规定,应继续按照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2、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投资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共同作为发起人设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且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中,外资股份达到或超过股份制公司总股份的25%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087号)文件规定,应继续按照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3、企业股份制改造后,原外商投资企业注销,如果外方撤出其投入的资本,且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经营期限不满十年的,应当按规定追回其已享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4、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合并、分立、资产重组,建立新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占新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达到25%以上(含25%)的,仍应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

  5、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资产重组或进行股份制改造后,投资外方转让其所拥有的企业的股权或股份的,其转让股权、股份所得超出其原出资额的部分,应作为股权转让收益,依法征收预提所得税。

  6、对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有关部门取消其外商投资企业资格之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60号文件规定,可暂按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不得给予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二、关于嫁接型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管理问题

  对于嫁接型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要坚持独立企业法人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在帐务上应与投资中方企业严格划清,买卖货物、提供劳务价格要合理。对双方通过高买低卖、乱列成本费用、人为调节增值税进销项等手法,骗取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外商投资企业流转税超税负返还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追回。对于不能明确划分帐务、不能正确核算经营成果的企业,要取消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优惠的资格。

  三、关于转让定价税收管理问题

  各市地要进一步认清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对于保护涉外税收税基、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59号文件规定,规范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操作程序,不断提高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同时要按照省局鲁国税涉(1999)38号文件的要求,完成今年转让定价税务调查审计和结案任务。

  四、关于涉外税收统计问题

  各市地涉外税收管理部门要主动与计财、进出口部门协调,将涉外企业实现的或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进口货物税收,按照有关税收会统的规定,统计到涉外税收收入中来,以真实地反映我省改革开放的成绩。

  五、关于饮食、娱乐、服务业的所得税管理问题

  各市地涉外税收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饮食、娱乐、服务等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把这类企业作为今年稽查工作的一个重点。对那些连年亏损却又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以及那些帐证不全、不能正确核算经营成果的企业,可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其利润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各地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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