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税务局
颁布时间:1992-05-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自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征以来,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问题,为使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同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并商得省计委、省经委同意,现将省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一、关于对茶叶和生胶片初加工建设投资征税问题。
鉴于茶和橡胶是我省的支柱产业,初制加工设施较简陋为促进其提高产品质量,对茶叶和生胶片初加工的建设投资,暂按“优质农副产品基地”依0%的税率执行。
二、关于“科学业务用房”的适用范围。
《税目税率表》第九类规定,“科学业务用房”适用0%的税率。为促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对各类科研院所和科技开发企业的科研设施建设,各工程设计院所的设计业务用房建设,各部门、企业附属的科研部门的科研设施建设,暂按“科学业务用房”依0%的税率执行。
三、关于“教学设施”的适用范围。
《税目税率表》第十类的规定,“教学设施”适用0%税率,但在实际征管中有些具体范围难以掌握。为了鼓励全民办学,进一步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对下列设施暂按“教学设施”依0%的税率执行,即:各类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附属的子弟学校、技校、夜大、干校、电大、培训中心、幼儿园、托儿所等的教学楼(室)、教研室、实验室(实习工厂)、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食堂待设施建设。
四、关于电视差转台和电视卫星地面接收站适用税率问题。
电视差转台和电视卫星地面接收站主要担负着中央电视台和省电视台的传输转发任务,其建设投资许可按“省级及其以上电视台的传输转发系统”依0%的税率执行。
五、关于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中心建设投资征税问题。
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中心(如青少年宫等)属于广大青少年和老年人学习、娱乐的场所、其建设投资比照“文化馆(站)”办理,暂按0%的税率执行。
六、关于“低档饮食服务网点”的适用范围。
《税目税率表》第十一类规定、“低档饮食服务网点”(浴室、修理网点、饮食店、售货店等)适用5%的税率,由于“低档饮食服务网点”的标准及其范围规定不具体,在征管中难度较大。为此,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下列建设项目暂按“低档饮食服务网点”的适用税率执行,即饮食服务行业中未达到“楼堂馆所”标准的网点建设(不包括各单位的招待所)和粮店、农贸市场、县以下(不含县)基层供销社门店建设。
七、关于城镇公共厕所建设投资征税问题。
城镇公共厕所是人民群众生活不可缺少的基础设施,为了支持市政基础设施的发展,对其建设投资可比照“垃圾处理厂、转运站”办理,按0%的税率执行。
八、关于“科研院所住宅”的确定。
《税目税率表》第十四类规定,“科研所住宅”适用0%的税率。据调查,目前科研院所分为独立性科研院所和非独立性科研院所两类。独立性科研院所,是指由各级科委直接管理,科研经费由科委拨给的科研院所:非独立性科研院所,是指由各单位(部门、企业)根据各自的生产或业务要求的需要,报经各级科委批准成立的科研院所,科研经费由其主管部门拨给。据此,几经各级科委批准成立的科研院所(不论是独立性还是和非独立性)的住宅建设投资,暂按0%的税率执行。
九、关于“各类学校教职工住宅和学生宿舍”的确定。
根据《税目税率表》第十四类的规定,“各类学校教职工住宅和学生宿舍”适用0%的税率。为了正确执行政策。严格征收管理,根据国家对各类学校的管理办法,对经各级教委(教育局)批准成立的各类学校、幼儿园以及各级党委党校的教职工住宅和学生宿舍建设投资暂按0%的税率执行。
十、关于“仓储设施”的适用范围。
《税目税率表》第十四类规定,“仓储设施”(粮、棉、油、石油、商业、冷藏库、国家及地方物资储备库、商业、供销仓储设施、果品库等)适用0%的税率。为了便于统一征收管理,对我省适用0%税率的“仓储设施”的适用范围,暂定为商业性流通环节各企业单位的仓储设施建设。对其他企业的仓储设施建设,应依其生产性主体工程的单位工程所适用的税目、税率征税。
十一、关于各单位的单身宿舍、倒班宿舍建设投资征税问题。
各单位的单身宿舍、倒班宿舍就其用途来说,属于一般民用住宅,因此,对各单位的单身宿舍、倒班宿舍的建设投资,应按“一般民用住宅”依5%的税率执行。
十二、关于各单位的职工食堂、浴室、厕所建设。投资征税问题,各单位的职工食堂、浴室、厕所是各单位最基本的生活福利设施,为便于征管,对上述建设项目的投资暂按该单位住宅建设投资适用的税目、税率征税。
十三、关于各单位用于购买已建成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的投资是否征税问题。
由于各单位所购买的已建成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在其建设过程中已按规定办理了投资方向调节税(或建筑税)的纳税手续,为避免重复征税,对各单位用于购买已建成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的投资,不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税务机关如发现所购买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漏缴或欠缴投资方向调节税(或建筑税)税款的,应责令原建单位补缴税款,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四、关于寺、庙、庵、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建设投资征税问题。
为了贯彻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对经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盖的寺、庙、庵、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建设投资,暂按0%的税率执行。
十五、关于戒毒所建设投资征税问题。
为了配合禁毒、戒毒运动的进行,对公安部门建盖戒毒所的投资,暂按“收容所”,依0%的税率执行;对司法部门建盖戒毒所的投资,按“狱政警戒设施”,依0%的税率执行,对其他单位建盖戒毒所的投资,可按“卫生防疫检疫设施”依0%的税率执行。
十六、关于基层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对建设项目所适用的税目、税率审定有误的处理办法。
基层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下达的《税金审定通知书》中的税目、税率有误时,应及时填报《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金申请复核表》(见附件一),提请原审定机关复核。原审定机关收到申请复核表后,应及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层税务机关执行,同时抄送原计划下达的部门和建设单位。
十七、关于擅自改变计划文件规定建设内容的建设投资处理问题。
对建设单位擅自改变计划文件规定建设内容的建设投资,由县级税务机关确定,可按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处理,即:除按其适用税率征税外,并可对纳税人处以应纳税额五倍以内的罚款,同时将处理情况报原审定税务机关备案。
十八、关于危房拆除重建及其他需要拆除重建项目的原拆除面积扣除问题。
根据省计委、省经委、省税务局云税四字[1991]282号文件规定,危房拆除重建及因城市规划、环保、公安防火及生产力布局调整需要拆除重建的项目,对原有面积的重建投资方向调节税。为了严格征收管理,现对其征管办法作如下规定:
1.危房拆除重建必须持有县级其以上城建部门或受城建部门委托进行鉴定的设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和计划部门下达的危房拆除重建批准文件,其他需要拆除重建项目必须持有有权部门发放的拆迁许可证和拆除重建批准文件。税务机关要做好拆除重建和危房的审核工作。
2.各级计划管理部门在下达重建项目投资计划时,应根据实际需要拆除及重建的面积,分别列明原有和新增的面积、投资,对重建房屋为多种用途的,扣除总的原面积,新面积及投资应按比例分摊于不同的建设内容中,各部分年度投资计划按原先面积、后新增面积的顺序安排,送税务机关据以核定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金。
3.拆除重建项目竣工后,基层税务机关应根据经危房鉴定或批准拆迁的实际拆除面积进行扣除,据实办理竣工清算。
十九、关于纳税人申请分期缴纳税款的报批手续问题。
个别纳税人按年度计划投资额一次缴清全年应纳税款确有困难的,须于收到有权机关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文件和其他建设文件三十日内,先预缴全年应缴税款的30%,同时对其余税款分期缴纳的时间和税额向项目所在地县级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发给《税款分期缴纳通知书》(见附件二),纳税人凭缴款书和《税款分期缴纳通知书》办理投资许可证手续。
二十、关于对购买适用0%税率商品房的确认问题。
根据省计委、省经委、省税务局云税四字(1991)282号文件规定,城全个人、科研院所、各类学校和地质野外工作人员生活基地购买的商品住宅可适用0%的税率。但在实际征收管理过程中,开发企业难以确认购房方是否属上述范围的单位和个人。为了严格征收管理,凡是科研院所、各类学校和地质野外工作人员生活基地经批准购买商品住宅的,均应持批准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购买零税率商品房证明》(见附件三),其中省级及其以上部门批准购买的商品房,由省局办理,其他由所在地的地、州、市税务局办理。
二十一、关于启用“投资许可证年检专用章”的问题。
根据省计委、省经委、省税务局云税四字(1991)282号文件规定,投资许可证的年检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县级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经征得省计委同意,省局确定了“投资许可证年检专用章”式样(见附件四),由各县级税务机关据此刻制,专项用于投资许可证的年检工作。
二十二、关于基层税务征收机关办理投资方向调节税手续的依据问题。
根据省计委、省经委、省税务局云税四字(1991)282号文件规定,各计划管理部门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必须标明建设项目各单位工程所适用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金,并于计划下达前送有权税务机关核定其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税金审定通知书》需要等待计划管理部门正式计划时的抄送件和进行分县汇总,就形成了投资计划文件先于《税金审定通知书》下达的情况。为不影响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纳税手续,组织开工建设,基层税务征收机关可先依据经有权税务机关审定过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划文件办理纳税手续,对计划文件中未标明各单位工程适用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金的建设项目以及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定投资方向调节税自行下达的计划,基层税务征收机关暂不办理预缴税款,待收到纳税计划或《税金审定通知书》后再行办理。基层税务征收机关接到上级税务机关下达的《税金审定通知书》后,应对建设项目预缴的税款进行核对、调整、同时通知纳税人,并以《税金审定通知书》核定的税目、税率为准进行年度结算和竣工清算。
二十三、关于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档案资料的建立与管理问题。
鉴于投资项目具有建设工期长,且纳税人随建设项目的开工、竣工而出现和消失,为了保证整个建设项目纳税情况的连续性、完整性,基层税务征收机关应按建设项目收集、整理和积累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资料,在投资项目在建期间连续使用,待项目竣工清算结束时,一次归入该户纳税资料档案。纳税资料内容主要包括计划批准文件、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表、征收台帐、零税率凭证、财务和统计报表、竣工结算以及其他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