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税字[1992]170号
颁布时间:1992-11-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税务局
各地、市、县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92]2号、4号文件和党的十四大精神及省委五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全省党员干部会议精神,适应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因地制宜,及时处理一些税收减免问题,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除税法明确规定不能减免的产品和企业外,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个别企业的几项税收减免权限问题,暂作如下调整:……
四、对个别企业、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需要给予减税、免税照顾,年减免税额在二万元(含二万元)以下的,省税务局授权地、州、市税务局审批。
五、昆明市所辖区的个别企业税收减免权限,省税务局将省局的税收减免权限下放给昆明市税务局审批(具体另行下文)。
六、畹町、瑞丽、河口三市(县)的个别企业税收减免权限执行地、州、市税务局的税收减免权限政策。三市(县)对个别企业的减免税同时抄报地、州、市税务局备案。
以上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