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电报部委号[1993]72号
颁布时间:1993-12-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税务局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68号《关于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各项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请务必在年底前完成。1994年1月8日前将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经涉外科(分局)审定后,报一份(每企业一份)省税务局涉外处,以便汇总上报国家税务局。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各地、州、市税务局涉外税务管理科负责管理、销售、检查、缴销工作。发票销售价每本3.37元(叁元叁角柒分),上缴省局成本价每本2.90元(贰元玖角整),其余的作为运费、手续费和其它费用的开支。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购票暂用国内企业使用的发票购票证,加盖管理专用章印,以凭购票使用。
四、为便于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统一之前,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编码暂定为税务登记纳税人代码(十五位数)后加增值税英文缩写字母VAT后再加三位数,并按顺序编号。
五、缴纳1993年底以前年度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根据税制改革后工商统一税转化的税种,用“税收缴款书”分别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预算收入级次入库。缴纳1993年底以前年度的个人收入调节税用“税收缴款书”以“个人所得税”“款”缴入地方金库。
六、已批准设置涉外税务管理机构的地、州、市税务局要在今年底尽快配备人员进行专管。并将配备人员的情况尽快专题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