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发[1997]291号
颁布时间:1997-06-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代征手续费提取和开支的管理,防止违反规定超范围、超比例提取和支付代征手续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提取、支付代征手续费的文件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的税款,原则上应由国税部门组织干部、职工直接征收。
如因征管人员不足,或因地区边远、税源分散,税款零星,直接征收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人员代征,但对代征单位或人员,国税部门一定要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委托代征手续,作为代征工作的依据。
二、代征手续费的提取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按实际代征税额在百分之五范围以内提取,但为了严格掌握代征手续费的提取,省局决定各市县(不含海口、三亚两市)提取总额在伍万元以内的,由各市县自行提取,超过伍万元以上部分必须报省局审核批准,方可提取。海口、三亚两市可以自行审批提取,但必须报省局备案。
三、代征手续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开支,原则上主要用于支付代征人员的报酬,对于有结余的,必须用于征收费用的补充,不得挪作他用。
四、代征手续费的提取数应在每月的税收会计报表中反映,并在每季度的经费季报表内反映提取和使用情况。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