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财库[2002]1614号
颁布时间:2002-12-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财政厅
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省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各市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洋浦经济开发区分行: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琼府[2002]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省调整海口市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2]92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省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含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含银行利息个人所得税)等三项中央与省、市县共享收入以及省与市县共享的营业税提出具体征缴划库办法,并对中央两税(增值税75%和消费税)留用比例作以下调整,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共享收入划库办法
(一)2003年企业所得税(不含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2003年个人所得税(不含银行利息个人所得税)划库办法。
1.海口市(含原琼山市,下同)。中央60%、省级28%,海口12%;
2.其他市县。中央60%、省级10%、市县30%;3.洋浦。中央60%、洋浦40%。
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的划库办法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5号)
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02]27号)办理。属地方分享部份作为省级固定收入100%划入省库。
银行利息个人所得税按中央60%、省级40%的比例划库。
(二)增值税1.海口市。中央75%、省级17.5%、海口7.5%;2.其他市县。中央75%、省级6.25%、市县18.75%;3.洋浦。中央75%、洋浦25%。
(三)营业税划库办法
1.海口市(不含金融保险营业税)。省级70%、海口30%。
2.其他市县(不含金融保险营业税)。省级25%、市县75%。
3.洋浦。所有营业税作为地方收入100%划给洋浦财政。金融保险营业税为省级固定收入(除洋浦外),100%划入省库。
二、中央两税留用资金比例中央两税留用比例从2003年起适用新的比例(具体见附件)。留用资金比例调整后,省财政将在资金调度中按收入进度给予考虑差别因素。原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重新核定税收资金调度比例的通知》(琼财预[1999]1262)同时废止。
人民银行各市县支行应根据调整后的共享分成比例在新年度办理业务之前把共事分成比例参数表和预抵税收返还参数表设置完毕;由于银行利息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是同一预算科目、同一征收机关,不同的共事分成比例,因此,应在系统中增设一个征收机关加以区分。
200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划库办法根据中央规定分成比例另行通知。凡以前有关划库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不通知执行。
附件:2003年中央两税市县留用资金比例表
市县调整前比例调整后比市县调整前比例调整后比例(%)例(%) (%) (%)
洋浦30 0屯昌100 100海口30 20定安100 100三亚40 40临高100 100万宁40 40陵水100 100东方40 40乐东100 100昌江40 60白沙100 100琼海40 60琼中100 100文昌70 60保亭100 100儋州70 60五指山100 100澄迈100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