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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行业管理及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饲字[2001]6号

颁布时间:2001-10-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农业厅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局、畜牧中心(办、总站)、国家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依法加强饲料行业管理,切实作好饲料生经营企业的免征增值税工作,促进我省饲料行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条件(一)符合国家饲料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二)必须具有国家或省饲料管理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或《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许可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登记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审查登记证》;(三)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四)具有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五)实行批准文号管理制度的产品,须获得产品批准文号;(六)具有产品质量标准及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经营进口饲料的企业凭商检部门的检测证明;(七)具有符合国家《饲料标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标签;(八)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条 件。

  二、免税饲料企业范围凡在我省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专营、兼营)配合饲料、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复合预混合饲料、单一饲料的所有合法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

  三、饲料产品免税审批程序

  (一)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列入免税范围的生产企业,应先填写海南省饲料产品确认表(附件1)。

  经省饲料工作办公室审定后,填写海南省饲料企业免税申请表(附件2),并附第一条 中免税条 件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二)饲料经营企业经营免税饲料产品的饲料经营企业。填写海南省饲料企业免税申请表(附件2)

  和申请免税产品清单,并附有以下1-8项免税证明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审查登记证》复印件;经营进口饲料的企业,还需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许可证》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所经营企业产品的质量标准复印件;

  5、经营产品的饲料标签复印件;

  6、经营进口饲料的企业凭商枪部门的检测证明:

  7、饲料经营企业销售免税饲料的,应凭饲料生产企业的免税批复文件或生产地市县级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免税证明;

  8、国家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 件。

  四、时间安排今年的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申报办理免征增值税工作,定于今年10月20日开始至11月20日结束,时间1个月。今后对新开办的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及新研制开发的饲料产品亦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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