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3]187号

颁布时间:2003-05-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要求,自2003年开始,我省将按照新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进行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原《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琼国税发[2000]328号)同时废止。各市县局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每半年开展一次征管质量考核工作,时间安排在每年的七月和次年的一月进行。征管质量考核工作原则上由各市县局自行组织实施,省局将根据情况组织抽查交叉检查。

  二、各市县局要在认真开展征管质量考核的基础上,及时、准确编制本单位征管质量考核报表。其中,电子文档报表统一按照TAXBLE1.04版软件的要求和设定的规格上报;纸质报表按照统一规格(附后)填报,同时上报文字总结材料。报表报送时间及方式要求:各市县局务必于当年7月30日前(半年报)和次年1月30日前(年报),将上述报表上报省局(征管处)。电子文档报表通过CuteFTP传送到“征管处”

  文件夹下,或派人将报表软盘送到省局(征管处);纸质报表和文字总结材料派人或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在规定时间内送到省局(征管处)。

  三、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领导,明专人负责。征管(管理)、计财、征收、稽查、税政(涉外)、信中心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组织考核工作,要确保征管质量考数据及其统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通过征管质量的检查、考核,全面规范征管行为,加强征管基础建设,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