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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省汽车运输总公司实行单车内部责任制承包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琼地税[1996]征字153号

颁布时间:1996-11-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

  你总公司1996年1O月29日省汽运[1996]145号文“关于请求解决实行单车责任制经营后有关纳税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由于你总公司是我省国有大中型交通运输企业,为了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证国有资产增值,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开始,全面实行客车单车内部责任制承包经营,在承包经营期内,承包人严格遵守运输法规及公司的运输规章 制度和运调纪律,管理规定,按公司规定的路线和班次、时间合法经营。承包人按该车价值(折旧值)一次性预交该车价值的一定金额,作为保证金,余额在承包经营期内每月上缴折旧费,保证国有资产不受损失,每月上缴承包金。该车报废后残值归承包人。车辆的产权不变,车辆牌照仍属公司,承包人与公司的关系不变,并享受公司一切福利待遇,由公司承担缴纳该车的各项税、费和法律责任。公司设置固定售票窗口,按统一运价为承包人统一售票。售票款全额上交公司作为公司营业收入,进行财务核算,并按全额计算交纳营业税。然后公司每月从承包人承包该车的票房售票收入中扣除承包人每月应交给公司的车价款和承包金后,余额全部给承包人作为承包收入(中途上客售票收入也全部归承包人)。该车在承包经营期内,司机及乘务人员工资以及燃、油料费,维修费等全部由承包人负责。这种承包形式,可不视为出租行为,属于内部责任制承包经营改革措施。因此,对你总公司实行承包经营后有关纳税问题,我局批复如下:

  1.承包车辆按票房售票实际收入总额(不得扣除任何费用),并加上按票房售票实际收人总额的15%,作为中途上客收入一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运输营业税。

  2.对总公司下属各市、县分公司(非独立核算单位)进行内部核算,而各分公司之间互助代售车票,按代票实际收入收取10%作为各分公司的费用,可不作为代理收入征收代理服务营业税。

  3.由于实行客运车承包经营后,充分调动承包者的积极性,提供优质服务,并妥善对车辆的保养,减少费用支出。因此,承包人的每月收入也随之增加,但由于实际收入难于掌握,因此,对承包人取得的营运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税核定每车每月定额缴纳个人所得税35元,由发包公司每月代扣代缴,并于次月10日前向所在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以上规定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并由公司按上述规定自行计算今年一月至十一月实际应纳税款和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对少缴部分限在十二月底前清缴入库。

  4.对各市、县地税机关已按租车行为或经检查按租车行为征收营业税的,如比按上述规定计算应纳的营业税而多缴税款并已入库的,不再退还和抵减,不足部分必须按上述规定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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