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1996]征字061号
颁布时间:1996-06-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税务征管局,人行各市县分、支行:
为了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税务、金融部门配合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规定,对有偷税、欠税和抗税行为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储蓄存款。各级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先由银行县、市支行或者市分行的区办事处以及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行长(主任)
指定的具体业务部门予以核对,然后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有关的资料。税务机关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检查,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遵守银行的各项保密规定。
二、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和二十七条 的规定,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以及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除外)。各级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积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三、各级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要坚持“税、贷、货、利”的原则,配合税务机关确保纳税人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各经收处、专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划转纳税人上缴税款,不得擅自占压。各级人民银行国库管理机构要加强国家税款划转的监督检查,确保征收机关所收之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加强与银行部门的联系,及时提供税收法规的制定、颁布及实施的情况,与有关专业银行和信用社制定具体工作联系制度,主动反映有关问题。银行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工作,使部门之间的合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