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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重点税务案件检查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1]41号

颁布时间:2001-06-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根据省局2001年工作要点、全省稽查工作计划安排和全国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会议精神,为严厉查处各种偷逃骗税行为,进一步加大查处涉税大要案的力度,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一次重点查处涉税违法大要案的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案源

  1、2000年应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应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个体户、个人;

  2、有依据认为具有偷逃税嫌疑并数额较大的企业或个人;

  3、当地有影响的难点、疑点企业或个人;

  4、有群众举报的具有重大涉税违法嫌疑的单位、个人。

  二、检查步骤

  1、检查对象确定。省局稽查局在全省范围选案检查,市级稽查局在全市范围内选案检查,县(市、区)局稽查局在本级范围内开展检查,每个稽查局今年必须查处2-3户以上重点税务案件。

  2、根据检查对象要求由各地逐级上报,每县(市、区)局确定1-2户重点户于6月20日上报市局,各市局结合本级检查对象统一确定1-2户重点户后于 6月30日前上报省局。县(市、区)局重点检查对象由当地选案领导小组确定,省、市局稽查局的重点检查在市、县(市、区)局上报对象并结合本级重点户中确定。

  3、省市二级稽查局在实施检查中,可统一部署,抽调所属市、县(市、区)局的稽查干部(查帐能手),集中力量办案。

  4、重点检查应在9月底前结束,并由组织检查的地税局稽查局作出处理,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可按“谁查谁入库”原则执行。

  三、检查要求

  1、查处重点税务违法案件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重要内容,各地稽查部门要十分重视,要在当地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精心准备、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2、在查处中要严格按税收法规和税务检查工作规程实施重点检查,要克服畏难情绪,坚决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税收秩序。对涉税违法犯罪的,移送同级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3、各市在下查一级的检查中,要统一文书、统一审理。

  4、重点检查结束后,各县(市、区)局应在10月20日前写出总结报告,并附报表(附后)报市地税局,各市地税局汇总后于10月底前上报省地税局。

  5、各级稽查局要做好检查组的后勤保障工作,并派专人协助检查组实施检查。

  四、各地在重点检查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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