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二[1995]166号
颁布时间:1995-07-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铁路沿线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杭州铁路分局各基层单位集体办、经营分处直属单位,上铁四公司、杭州电机厂集体办:
根据国务院有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精神和浙江省、杭州市有关劳动保险等方面的规定,结合杭州铁路分局集体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将铁路集体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作适当的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按工资总额(包括各种工资、各种价格补贴、各种津贴和各种奖金等)的28%提取缴纳。
二、调整时间
从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三、列支渠道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内列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四、其他事项
企业提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于当月25日前解入“杭州铁路分局劳动服务公司养老保险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杭州铁路分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