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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中抽查稽查案件的紧急通知

浙地税法[2000]25号

颁布时间:2000-09-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中抽查稽查案件的通知》(国税函[2000]674号)的要求,为加强税收行政执法监督。省局决定,在2000年全省税收执法检查工作中增加抽查稽查案件的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内容在执法检查的重点检查阶段,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应对稽查案件的案卷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面应不少于被重点检查单位稽查案件的40%,同时不得少于全部稽查案件的10%。抽查工作应突出对稽查工作四个环节中检查、审理和执行环节的监督。

  二、工作要求各级地税机关对于抽查稽查案件的结果应单独统计分析,并在向省局报送执法检查总结时同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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