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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交通规费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返还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6]政字第579号

颁布时间:1996-12-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县财税局、地方税务局、洋浦财税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经省政府领导研究同意,现将我省交通规费征收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财政返还问题通知如下:

  一、交通规费营业税先征后返还,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二、对交通规费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与营业税不同的税种,是通过税务机关征收而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收入,因此,财政不再返还这部分收入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而分别用于城市建设事业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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