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发[2003]142号
颁布时间:2003-12-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税局局内各部门:
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德治国”的要求,落实《税收征收管理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以及《浙江省公民道德规范》,建设一支廉洁高效、勤政务实、高素质、专业化的地税干部队伍,现将《浙江省地税系统国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准则》(以下简称《行为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开展《行为准则》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并与学习系统先进典型结合起来,与争当“优秀税务工作者”、“先进工作者”,做“人民满意公务员”等活动结合起来,教育、引导广大公务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自觉做到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让纳税人满意。
学习贯彻《行为准则》,要与加强干部队伍管理、严明公务员纪律相结合,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的各项工作之中;要把干部遵守《行为准则》的情况要作为干部考核、奖惩、职务升降、辞退的重要依据。
附件:浙江省地方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地税系统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提高地税公务员职业道德水平,维护地税公务员良好职业形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以及《浙江省公民道德规范》和浙江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忠于宪法、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原则,模范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各项义务,认真履行公务员的基本义务和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爱岗敬业,热爱地方税收工作,忠诚地税事业。依法履行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稽查职责以及其他行政管理、行政服务职能,恪守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的公共服务准则。
第二章 爱岗敬业
第四条 树立远大理想,把立足本职、为税收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作为奋斗目标。
第五条 努力培养勤奋好学的品德,广学博览,开阔视野,丰富自我;潜心钻研地方税收等专业知识,精通本职业务,争做能查、会算、善管理的行家里手。
第六条 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原则意识,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办事,决不徇私枉法,努力做到严于执法、严格管理,坚决反对一切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 自觉增强奉献意识,发扬艰苦奋斗、无私无畏的精神,努力做到淡泊名利,不计较个人得失。
第八条 树立改革创新的观念,从发展变化的实际出发,勇于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地方税收管理的新方法,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争创业绩。
第三章 公正执法
第九条 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权利法定意识、职责法定意识和执法程序法定意识,熟练掌握、运用税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规章,在知法、懂法、用法的基础上公正执法。在履行职责时,坚决避免忽视法律、主观偏见和滥用职权等情形的发生。
第十条 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依法办事,依率计征,不得随意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坚持实体法、程序法并重原则,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在履行职责时,通过自己言行体现执法公正,避免公众对执法的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第十二条 坚持法律优位原则,在涉税公务行为中以法律为准绳,对与法律相抵触的规章、办法应予以抵制。
第十三条 在核定税款、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回避:
(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利害关系。
第四章 诚信服务
第十四条 按照为纳税人服务的法定义务和法定内容,尽心尽力履行职责,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因个人的事务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杜绝粗心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工作的行为发生。
第十五条 合理安排各项涉税公务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对纳税人的各项合理要求应及时做出反应,对各种税收违法案件及时处理,各项工作程序、流程做到精简、高效,最大程度地方便纳税人。
第十六条 对纳税人提供服务应一视同仁,不因生产经营规模大小、纳税数额多少、经济性质异同、缴纳税种区别、纳税人素质高低以及所处地域、国籍的差异而给予不同的服务待遇。
第十七条 为纳税人提供服务应建立在信任纳税人的基础上,坚持无过错推定原则,相信纳税人是诚实、守信、守法的,没有法定证据证明,或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认定纳税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不得主观认定纳税人存在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保持谦虚谨慎,诚实守信的作风,着装规范,举止大方,语言文明,对待纳税人主动、热情、耐心、周到,在涉税公务行为中讲求工作方式方法,做到依法办事,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第五章 廉洁奉公
第十九条 保持和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作风,杜绝贪图享乐、奢侈浪费。
第二十条 树立正确的利益观,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
第二十一条 保守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维护国家和纳税人利益。不得利用不公开的政府信息或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获知的纳税人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 不得从事任何与地方税务机关公务职责有冲突的兼职或活动,不得谋取与执行公务相冲突的经济利益。自觉遵循以下廉洁自律规定:
(一)不得接受纳税人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人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不得接受纳税人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不得享受纳税人员工的福利待遇。
(二)不得接受下级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到下属单位和纳税人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三)不得利用职权向纳税人压价购买商品、赊欠货款、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四)不得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五)不得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
(六)不得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在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场所用公款消费。
(七)不得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人单位入股分红;不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等。
(八)不得利用职务和地位影响,为自己、亲属或者他人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在职在编工勤人员和各级地税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协税护税人员等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