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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3]151号

颁布时间:2003-01-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许可法》实施将对税务行政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各级地税机关及广大地税干部必须深刻领会《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实质,转变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精神的思想观念,改进税务行政管理方式,确保《行政许可法》有效贯彻实施。为此,省局将根据全年工作安排,结合税务机关具体工作,对各市、县地税机关有关人员进行《行政许可法》相关内容的培训。各级地税机关也应积极做好学习培训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利用现有教学培训基地安排专门培训或在现有培训中充实《行政许可法》的内容。

  二、为了切实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及各级“审改办”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现行行政许可文件和主体的清理工作,以《行政许可法》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地税系统行政审批改革。

  三、清理工作按照“谁设定、谁清理”的要求,遵循合法、合理、效率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凡由各级地税机关自行制定的,包括行政许可在内的所有涉及税、费、基金等审批事项均属清理范围。各级地税局应按照要求对本单位自行制定的税务行政许可进行认真梳理,提出清理意见。上级税务机关制定的,下级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各市地税局应于2004年2月15日之前将所属县(市、区)清理情况和《税务行政许可清理结果统计表》(表附后)汇总后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在报书面材料的同时,将电子文档通过FTP上传至省局政策法规处)。

  四、税务行政许可清理工作,将对税务行政管理行为产生直接影响。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强化部门协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步骤,认真开展清理工作,谨防遗漏。对于明显违反《行政许可法》的事项,应坚决取消。同时,认真研究制定后续监管措施和办法,防止管理脱节。对于一时无法确定的事项,可以待总局、省局的清理结果后再行决定。清理过程中碰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相关处室联系。

  附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结果统计表(编者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四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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