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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专项调查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3]138号

颁布时间:2003-04-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专项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3]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结合专项调查,形成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政策效应分析,主要反映对当年税收的减收影响和政策实施后产生的社会效应。同时,对效应分析要有典型例子来加以说明。

  二、调查表由各市汇总所属县市的数据上报,于7月15日前上报半年报,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年报。分析报告由各县(市)直接报省局计财处,于7月25日前上报半年度情况,于次年1月25日前上报上年全年情况分析。上报地址为省局FTP服务器:上报省局/计划/2003年上报/减免税专项调查。

  请各地接通知后及时布置落实,认真调查,确保全面、准确地反映各项数据及政策实施效应。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专项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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