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法[2000]30号
颁布时间:2000-11-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00年地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总结》报上,请审阅。
附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00年地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总结
为了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和完整,进一步促进依法治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2000]128号)的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2000年全省地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总体情况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接到总局国税发[2000]128号文件后,我局立即组织有关业务处室对今年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由法规处牵头,各相关业务处室共同参加,制定了详细的税收执法检查方案,及时下发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浙地税法[2000]22号)文件,对今年我省地方税收执法检查的内容、方式方法、时间和工作要求都作了严格、具体的安排,并要求各级地税机关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职责,把税收执法检查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按照总局的要求和省局制定的执法检查方案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地税机关经过层层动员和宣传发动,进一步提高了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在组织上、思想上保证了全省地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层层抓好自查工作做好税收执法检查的自查工作,力求在自查环节找出问题,并进行自查自纠,这是做好执法检查工作的关键。因此,在下发的执法检查文件中,我局对各市县局的自查工作作了明确的部署和要求,即使省局的各业务处室、直属分局、稽查局也要对本部门在1999年中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或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认真的自查自纠,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各级地税机关在自查的内容上各有侧重:省局各业务处室着重对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省局制定的涉税文件、办公会议纪要等对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进行清理检查;各市县局在对本地的党委、人大、政府及本单位的涉税文件进行检查的基础上,着重对自身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特别是稽查局的执法行为进行检查。全省各级地税机关都普遍能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要求进行认真的自查工作,自查面全部达到 100%。
(三)严肃认真,深入细致,全面开展重点检查工作为了切实把我省地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抓好、抓得深入,避免执法检查走过场,自查结束后,我局按照总局的要求,从省局各业务处室抽调业务骨干由省局业务处长带队对四个市局进行了重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面达40%。各市、县局根据省局的要求也进行形式多样的重点检查工作,重点检查面全部达到30%以上,其中对被重点检查单位的稽查案卷的抽查比例均达到40%以上,抽查的案卷同时也达到了全部稽查案卷的10%以上。另外,重点检查期间,我局各位局领导利用到基层调查研究的机会,着重了解各市、县局今年税收执法检查的开展情况,了解基层地税机关的税收执法情况,督促各地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保障整个税务系统的政令畅通,这对今年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无疑是一个极大的促进。
全省各地普遍反映我省今年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动真格、有成效,不仅全面地反映、揭示了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及广大地税干部的依法治税、依法行政意识由此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二、税收执法检查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这次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发现,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基本上都能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政策,都能按照税收管理的目标、征管的要求和稽查的有关程序开展税收行政执法工作,但也发现个别地方党委、政府及某些地税机关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执法不规范等问题的存在,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涉税文件方面这次执法检查各地都对各类涉税文件进行了清理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有41件,其中33件为地方党委、政府制定的,8件为地税机关自行制定的。应该说,近几年来经过我省地税系统干部的共同努力,通过税法宣传、税收执法检查等工作,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税收法制意识有了较大的提高,对地税工作也有了更多的了解、理解和支持。但是个别地方党委、政府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在鼓励职工再就业、加快优势企业发展等方面,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严格地说是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有损于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二)税政、征管方面1.个别单位未能按规定对企业所得税进行预征,影响税法的严肃性和税款及时均衡入库;2.有些单位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扣缴单位未按月扣缴或已扣缴的税款未及时申报解缴入库;3.有些单位在征收管理上存在对个别企业延期缴纳的税款超期限审批或滚动审批现象;4.有些单位超范围、超限额收取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未专户存储;5.有些单位部分欠税未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税务稽查方面
1.有些稽查局所查处的涉税违法案件达到刑法规定的移送条件但没有能够完全依法移送。这与法律规定限额太低、不明确,造成执法机关无法操作有很大的关系;
2.有些稽查局在案件的处理中,对滞纳税款加收滞纳金不够严格,对税款滞纳期间较长的,有不能足额地加收滞纳金的情况;
3.在抽查的有些案卷中存在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况,有的案卷中缺少作为当事人经营状况和纳税情况的财务报表,从当事人处取得的证据复印件未经签字或盖章确认,有的询问笔录修改处没有让被询问人按手指印认可等;
4.有些稽查案件的稽查程序执行不严格,表式的填写不完整,如缺少立案审批表或填写过于简单,执行报告表上没有执行人签名、税务案件合议缺少记录等。
三、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努力规范浙江地税执法秩序在税收执法检查的整个过程中,我们始终按照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及时进行纠正。各地对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到目前为止都已不同程度地在进行整改,并且大多已得以纠正。特别是对在稽查案卷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地税机关和所属的稽查部门在总结前几年地税稽查工作的基础上,深入挖掘问题根源,努力探索稽查工作新思路、新方法,力求进一步规范地税稽查工作,加大地税稽查威慑力,更好地为进一步深化地税征管改革服务。
我省今年税收执法检查中反映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原因:一是个别地方党委、政府对地方税收法律、法规的统一性、严肃性认识还不够,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观念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片面追求发展地方经济及企业改制、下岗职工增多等因素,给我省地税部门的严格执法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影响;三是税收执法监督力度不够,除了每年开展的税收执法检查外,平时的税收执法监督形式很少,且大多流于形式,不利于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四是极个别的地税机关和地税干部对依法治税的治税思想认识不够,税收执法刚性不强。
因此,为进一步做好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我们还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努力拓展新的宣传渠道,开展丰富多彩的税法宣传活动,使全社会特别是地方党政领导关心、了解地方税收工作,从而理解和支持地方税收工作,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
二是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努力提高地税征管的信息化、科学化程度,提高地税征管质量和征管效率,从而为改善和加强税收执法,强化依法治税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是进一步加强税收行政执法监督,制定切实可行的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建立健全包括行政执法责任制、政务公开等在内的税收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使税收执法监督制度化、经常化,而不单单体现在一年一度的税收执法大检查上,从而更加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制止违法的税收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地税部门的执法力度。
四是进一步提高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在加强干部的政治、业务培训的同时,实行竞争上岗、岗位交流、末位淘汰等人事制度改革,动真格、讲实效、搞创新、增强干部的忧患意识,激活干部的工作、学习积极性,从而为依法治税提供重要的人力因素。
关于对税务稽查的行政执法监督,根据抽查的有关情况,我局认为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确立执法型的税务稽查工作思路,将对稽查部门的考核重点放在稽查的检查面、处罚率、入库率等执法质量方面,而查补的收入仅作为辅助的考核指标,从而将稽查部门的工作重点真正从抓税收收入转向抓稽查的质量上来。
二是进一步加强对稽查部门的内外执法监督。内部加强经常性执法检查,大力推行稽查复查、主协查、错案追究等制度;外部则建立向纳税人公示稽查的程序、执法依据等制度,直接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三是鉴于目前税务案件的移送及滞纳税款的滞纳金比例上存在的不切合当前实际的情况,建议总局能同国家有关部门联系,制定切实可行的税务案件移送、滞纳金加收制度,以利于稽查部门的具体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