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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废止]

浙地税[2000]39号

颁布时间:2000-04-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市、地、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福利企业征收营业税的具体操作办法,仍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1998]12号文件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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