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2000]39号
颁布时间:2000-04-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市、地、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福利企业征收营业税的具体操作办法,仍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1998]12号文件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