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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地方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琼地税政字[1998]199号

颁布时间:1998-11-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41号文)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琼地税发[1998]174号文)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地方税收的征管工作,打击偷、骗、抗税违法行为,确保完成1998年全省地方税收收入任务,现就有关专项检查工作安排如下:

  一、检查时间:专项检查从1998年10月份开始,1998年12月31日结束。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并将检查结果于1999年1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税政处)。

  二、检查内容:

  (一)金融保险业。重点检查逾期贷款收入的纳税情况。

  (二)建筑安装业。重点检查跨地区承包建筑安装和代建、自建工程的纳税情况(包括一方出地另一方负责建筑安装,合作建房后分房或分得房屋使用权的建筑安装工程纳税情况)以及私房建筑安装工程的纳税情况。

  (三)服务业和娱乐业。

  1.对双定业户进行重点检查,凡群众反映较大,定税明显偏低的业户要坚决调整税负;

  2.对漏征漏管户及单位、个人出租房屋的行为进行清查;

  3.对旅游企业及相关联单位有关景点门票、车票、餐费、房租等营业收入进行清查,对支付给旅游公司或个人的回扣直接从营业收入中抵减的要坚决处理,回扣给个人的还要按规定补征有关税款。

  (四)交通运输业。重点对各类出租车、公共汽车以及各类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包机公司)的包机业务和海上运输企业的承租业务、光租业务、期租业务进行专项检查。

  (五)邮电通讯业。重点对邮电部门下属集邮公司销售各类集邮商品和电信信息台、传呼台以及公共电话代办点等有关单位、个人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六)房地产业。重点检查“以房换地”和“以地换房”的纳税情况以及开发经营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福利房、微利房等单位的纳税情况。

  (七)“八税一费”地方税种。重点对房产税、印花税等税种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对外资企业房产税要专门进行重点检查。

  三、检查要求:

  (一)税收专项检查要突出重点,今年除金融保险业为必查内容外,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再选择1-2个行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二)由于检查任务较重,各市、县一把手要亲自挂帅,并指定一位主管副局长专门负责,抽调熟悉具体行业业务的人员结合税政科、股、稽查分局人员组成专项检查小组、配合基层税务所进行专项检查。

  (三)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11月10日前结束;第二阶段为重点检查阶段,12月底前结束;第三阶段为总结评比阶段,1999年元月10日前结束。

  (四)检查过程发现的各类税收违法问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处理。对税收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对自查自纠情况,可免于行政处罚,但必须自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对查出的偷、骗、抗税案件,除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外,一律处于所偷、骗、抗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情节特别严重的除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在专项检查工作中,要边检查边组织入库。对检查遇到的税收政策问题和特殊情况,应随时上报省局。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应及时上报省局有关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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