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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依法纳税的通知

琼财税[1995]政字349号

颁布时间:1995-08-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省直各主管单位、海口市各主管单位:

  根据国务院新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也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行政事业单位取得收费收入和其他收入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明确地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和收入进行征税,是新税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维护税法的统一规定、巩固税制改革的成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在全国开展税法执行情况大检查并把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的征税情况定为检查重点。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6号),进一步强调了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必须依法征税,违者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拒缴税款的,以抗税论处。

  现将具体纳税事项通知如下:

  1.各单位及下属单位收取的附件二所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及其他符合营业税征税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都是营业税的课税对象(解释见附件二)。

  2.请各单位于1995年8月31日前到省征税服务中心先烈路征税站(地址:海口市秀英先烈路,秀英区政府旁边)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办理税务登记时需提供下列文件;(1)国家有关部门对有关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的批准文件(复印件);(2)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对收费单位的“三定方案”或单位设立的审批文件(复印件);(3)各项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3.每月11日~20日为行政事业单位的纳税申报时间,各单位必须在此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缴清上月应纳税款。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7月31日的应纳税款须于1995年8月31日以前缴清。没有在定期限内缴清税款的,逾期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办理纳税申报须报送纳税申报表(在先烈路征税站购领)。

  4.税率:培训费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税率3%计税;其他各项收费均按服务业税率5%计税。另外,按应缴税额附征7%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5.各单位应缴税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办理纳税手续后,应依照《海南省行政性收费收支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纳入财政管理。

  6.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和具体纳税事项可向省财税厅税政处或省地税局征管局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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