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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门票管理的通知

琼地税征[1997]163号

颁布时间:1997-10-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一、门票是收取服务费的一种收付款凭证,属发票管理的范畴。由税务机关对各类门票(包括旅游景点门票、公园门票、电影票、舞票、展览馆门票、娱乐场所门票、体育场门票等)印制使用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印制及使用各种门票。

  二、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定额式样的各种门票,票面图案可由使用单位和个人根据需要自行设计,但要报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省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及采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防伪措施。

  三、各类门票的使用管理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配备专人、专柜保管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现统一规范管理,有计划定期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门票的有关印制、领、用存等情况,随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结合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对种类门票的印制使用管理,特别是对旅游景点门票的管理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和清理,对未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罚。

  五、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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