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03]282号
颁布时间:2003-07-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若干加快推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现就认真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强化税收政策的跟踪问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快推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是当前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部署。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切实提高认识,要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地税部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把贯彻落实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当前税收工作的重点工作来抓。各级地税机关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认真布置,全面和稳步地推进有关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严格执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规范管理。《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条件,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规范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各级地税机关在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前,要认真核对《再就业优惠证》,对发现持有假证或一证重用等问题的,应及时通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时应与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再就业优惠证》的联合年审制度,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和管理。
三、做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国税发[2003]65号)的要求,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税收政策的跟踪问效工作。省局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减免程序具体操作意见>的通知》(浙地税发[2003]50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对再就业政策的跟踪问效工作作了布置。各级地税局在按照《意见》要求上报贯彻落实情况的同时,还应按照总局的要求按季上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附件一略)及执行情况,同时填报《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情况统计表》(附件二略)。
各县(市、区)局应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及执行情况报告上报市局,经市局汇总后上报省局。首次上报省局截至日期为7月20日,以后每季度终了10日内上报。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统计情况请于7月20日前一并上报省局。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各市局应将有关材料的电子文档先行通过FTP发送至 “省局政策法规处/再就业跟踪问效”。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三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