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发[2003]361号
颁布时间:2003-09-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登记证件3年更换一次。从一九九九年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至今,一直未换证。其主要原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之后,税务登记的部分内容也相应要作出调整,导致税务登记证件迟迟未能换发。省局就换证问题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总局称今年内换证有难度,明年初能否换证尚未确定。为此,省局决定:凡是符合条 件办理税务登记的,请继续办理;现有税务登记证件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