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发[2003]65号
颁布时间:2003-05-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2]3号)要求,省局2002年在《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减少和保留目录》(浙政发[2000]274号)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削减幅度为35.71%,审批时限提速率为 33.33%,达到了省政府的目标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削减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浙政发[2003]5号)的规定,目前省局保留审批事项19项,其中审批10项、审核7项、核准1项、备案1项。现将省局削减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通知如下:
一、削减项目
(一)取消项目
1、兵役义务费减免;
2、个别建制镇暂缓开征房产税:
3、教育费附加减免(丝绸、纺织特困企业)。
(二)下放项目
1、银行呆、坏帐损失的营业税抵扣;
2、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减免;
3、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计提;
4、土地增值税减免;
5、教育劳务营业税减免;
6、城市房地产税减免。
(三)不列入审批项目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营业税免税项目。
二、保留项目
(一)审批项目
1、年减免税额20万元以上受灾企业所得税减免;
2、属同一地区(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同在一省并跨市县)且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总机构管理费计提;
3、同一省范围内集团公司技术开发费计提;
4、当年应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3万元以上(含3万元)需减免的;
5、年减免税额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6、工矿区开征房产税;
7、一个县范围或一种车船的车船使用税减免;
8、工矿区开征土地使用税;
9、行业房产减免房产税;
10、延期缴纳税款(2000年以后国家新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审核项目
1、外国企业、外籍个人技术转让等收入免征营业税;
2、提高广告费税前扣除计提比例;
3、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4、跨省且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计提;
5、跨省集团公司技术开发费计提;
6、年减免税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7、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
(三)核准项目
项目总投资4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四)备案项目
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以上各调整事项,请各地做好衔接工作,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