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发[1998]91号
颁布时间:1998-07-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省局决定对各地税收执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重点这次税收执法检查的内容包括:检查各地是否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4号文要求,对本地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自查和整改;检查各地近年来制定的地方税收文件是否与国家统一税法相抵触;地方政府有否超越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等。检查重点是:(一)不执行统一税法,继续实行包税或变相包税;(二)未经授权变通税收政策,擅自减免税或超越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自定税收优惠政策;(三)改变法定税率和税基;(四)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缓缴税款;
二、检查方式和方法各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省局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对本局税收执法情况进行自查,并组成检查组,对基层税务征收机关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应不少于30%。省局也将组成检查组,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检查。
在实施重点检查时,可采取下列检查方法:(一)听取被检查单位执法情况汇报;(二)调阅收发文目录,检查有关文件;(三)查阅税收执法档案(卷宗)文书;(四)抽查相关纳税人,并征求其对税务机关执法的意见;(五)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与检查有关情况。
三、时间安排1998年7月15日至8月5日为各地自查和对基层实施检查时间,检查结束后应于8月10日前向省地方税务局报告检查整改结果;8月16日至8月31日为省局重点抽查时间。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必须按照省局要求,把检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要指定一名局领导专门抓这项工作,按时按要求完成任务。
(二)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抓紧整改,对于发现地方政府制定的与国家税法和税收法规相抵触的规定,应将文件的名称、文号、内容及处理意见、处理结果一并报告省局;对于因违反国家税法和税收规定造成少征的税款,应全额补征入库,并报告省局。
(三)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应按省局要求如实反映问题,并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
(四)为了推动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省局将对这次检查开展得好和成效显著的市县给予通报表扬,对检查工作不得力和有意隐瞒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特此通知,请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