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发[2001]87号
颁布时间:2001-03-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谋职业的退役土兵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免税范围,我省增列以下项目:(一)代购蔬菜副食、大米和煤气;(二)从事家庭教育;(三)清理地下水沟;(四)社区环境卫生服务。
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包括退役士兵个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自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办理免税的程序
(一)符合免税条 件的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个人,持转业证或退伍证、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所)办理确认登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查后在自谋职业证明材料上记录确认免税时间,并加盖公章 .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持转业证或退伍证、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确认登记手续;退役士兵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持相关人员的转业证或退伍证、自谋职业证明材料、身份证及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临时聘请人员不做为计算指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确认登记手续。初审符合条 件的,发给“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然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年审,符合条 件的,在规定时间内继续免税。
四、免税审批权限
(一)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个人申请免税,由基层税务所审批。
(二)海口、三亚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申请免税,由负责征管的分局审批。其他市、县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申请免税,由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的企业申请免税,由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审批。
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或者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兼营免税范围以外的项目,在财务记账时应将免税范围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分开记帐,凡没有分开记帐的,一律全额计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