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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省电力工业局提取管理费的批复

浙地税二[2001]18号

颁布时间:2001-01-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不发舟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近接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收取集体企业管理费的函》[浙电办[2000]1502号],要求向浙江省电力工业局所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电力系统集体企业]税前提取2000年度管理费。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二[2001]3号文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电力系统集体企业2000年度管理费按以下标准计提:

  1.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的0.4%;

  2.建安[施工]企业按总产值的0.4%;

  3.商贸企业按销售收入的0.3%;

  4.服务等行业按收益额的0.3%.

  电力系统集体企业按上述标准提取并上交的管理费,可在计算200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上述标准或者提而不交的部分,所得税前不予扣除。各有关地税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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