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2003]6号
颁布时间:2003-02-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制订的《海南省地税系统超编人员清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海南省地税系统超编人员清理工作方案省地税局 省财政厅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二○○三年二月八日)
为确保全省地税系统机构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地税系统机构改革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在地税系统范围内实施公务员制度,调整和优化地税队伍结构,保证全省地税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原则
超编人员清理工作遵循“统一部署、分级负责、有序进行、积极稳妥”的原则。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应按照省地方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人员清理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细致地做好分流人员的思想工作,认真落实政策,确保超编人员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三、目标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府[2002]43号)下达的编制数,通过人员清理、干部向公务员过渡、空编考录公务员等办法,全面实施公务员制度,优化队伍结构,提高队伍素质。
四、内容和方法
(一)人员清理。
1.下列人员为清退对象
(1)临时工作人员;
(2)利用各种手段,假造招工招干手续人员;
(3)欺骗组织,更改本人年龄、学历、工作年限和调入地税系统时间的人员;
(4)连续旷工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人员;
(5)1998年以来,连续2年考核为不称职的人员;
(6)截至本方案实施之日止,仍停薪留职的人员。
凡被清退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原单位不负责安置。具体清退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制定。
2.退休、提前退休、提前离岗。
(1)对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人,一律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休手续;对参加工作年限满30年(197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不受年龄限制,本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2)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家公务员和国家干部,按照《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市县党政机关人员分流规定〉的通知》(琼委[2000]51号)办理提前离岗或提前退休手续。
第一,男年满57周岁(1945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年满52周岁(195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干部,一律提前离岗。
第二,男年满55周岁(1947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年满50周岁(1952年12月31日前出生),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截止时间为2002 年 12月31日,下同)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干部(不受年龄限制),经本人提出申请,任免机关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上述人员的福利待遇按《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县党政机关人员分流规定〉的通知》(琼委[2000]51号)执行。
(二)人员划转。
1.各市、县农税机构和划归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稽机构的人员划转。根据琼府[2002]43号文有关规定,各市、县农税机构和划归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稽机构,除海口市、洋浦经济开发区以省地方税务局管理为主外,其他市、县以地方政府管理为主。本方案下发后,除海口、洋浦外,目前各市、县农税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稽局归口地税部门管理的直属地方税务局应协同当地政府制定人员划转实施办法,完成农税人员和社会保险费征稽机构人员向当地政府划转工作。农税人员和社会保险费征稽机构人员划转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农业税征收管理职能划转问题意见的通知》(琼府办[1998]139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单位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0]139号)核定的编制数建制划转。
2.洋浦税务局按琼府[2002]43号文核定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数于2003年5月底前完成国税、地税分设工作。国税、地税人员划转和社会保险费征稽机构人员向地税部门划转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和洋浦税务局共同制定,洋浦地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稽机构所需经费由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解决,洋浦国税局所需经费按国家规定渠道解决。
(三)干部向公务员过渡。
下列人员可参加过渡:
1.截至琼府[2002]43号文下发之日止,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在职工作人员;由地级市和省人事劳动部门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聘用为国家干部的在职人员;经省人事劳动部门授权由市、县人事劳动部门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聘用为国家干部的在职工作人员。已参加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与省地方税务局于1999年 7月和1999年 11月组织的地税系统现有干部国家公务员过渡考试的地税系统工商税人员与海口市农税人员,可不再参加过渡考试。
2.历年接收的军转干部。
军转干部向公务员过渡,应按所属系统分别使用地税系统行政编制、社会保险费征稽系统事业编制、农税系统专项编制过渡。具体过渡办法依照《海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考试和考核任职实施办法》(琼人劳[1994]116号)和《关于国家公务员过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 [2001]8号)进行。
(四)空编考录公务员。
空编考录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依照《海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进行。
考录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截至琼府[2002]43号文实施之日(2002年7月9日)止,在直属地方税务局机关、分局、税务所干部岗位工作的正式工人和市、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制干部;
2.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年龄为45周岁(1957年1月1日后出生)以下。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文化程度可以放宽到初中毕业,年龄放宽到48周岁(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
1.在基层一线从事征收工作连续10年以上;
2.在民族自治县(或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待遇的市、县民族乡镇)工作的少数民族;
3.担任正、副股(所)长及相当职务;
4.受省部级以上综合性奖励表彰。
空编考录公务员应分别按地税系统行政编制、社会保险费征稽系统事业编制、农税系统专项编制进行考录。具体考录办法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
(五)分流人员。
1.分流对象:不符合考录条件和未被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
2.分流途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按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和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途径。
不符合考录条件和未被录用为公务员的正式工人,依照《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直党政机关工勤人员定岗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琼办发[2000]67号)的有关规定,按以下原则处理:
(1)劳动合同已满的,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限未满的,经双方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工人,按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本人所在单位报当地人事劳动部门核定后,由当地市、县政府核发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3.其它:已核定的编制数大于或等于现有人数的直属局,人员分流工作仍按上述规定办理。
人员分流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县政府与直属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人员分流所需经费由各市、县政府负责。人员分流工作结束后,市、县地税部门工商税人员经费按编制内实有人员核定上划,公用经费按编制核定上划。
(六)分流人员的安置。
根据琼府[2002]43号文件精神,为协助当地政府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在全省地税系统超编人员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可视工作需要和分流人员个人情况,通过考试、考核,在事业单位或行政机关的工勤岗位上择优返聘部分分流人员,但须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机构改革完成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空缺岗位,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社会公开考录公务员。剩余分流人员由当地政府按照有关政策负责妥善安置,也可采取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方法解决,具体安置办法由当地政府与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五、组织领导
超编人员清理是全省地税系统推行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为确保全省地税系统超编人员清理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地税系统超编人员清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组长由吴昌元常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各一名领导担任,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各一名负责人为成员。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由省地方税务局派员组成。各市、县相应成立超编人员清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当地超编人员清理工作。各直属地方税务局要在省地方税务局的统一领导下,统一部署,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加强人员分流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总结经验,圆满完成这次超编人员清理工作。
六、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本方案印发后,省政府召开大会进行动员。各市、县要迅速组织学习本实施方案及有关配套文件,理解、掌握这次人员清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各项规定,做到思想统一,步调一致。
(二)组织实施阶段。组织实施阶段分4个步骤:第一,人员清理和划转,时间为40天。农税、社会保险费征稽机构人员划转与人员清理同步进行;第二,干部向公务员过渡,时间为20天;第三,空编考录公务员,时间为30天;第四,分流超编人员,时间为30天。超编人员清理工作于2003年6月底前完成。
(三)检查验收阶段。检查验收工作由省地方税务局组织,各市、县政府和各直属地方税务局配合。清理工作结束后,由各市、县政府写出专题总结送省地方税务局。
七、有关要求
(一)省直属有关单位,各市、县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干部职工讲大局、讲党性,自觉服从组织决定。同时要依法行政,按原则办事,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切实维护地税系统干部职工的合法利益,保证工作有序进行。
(二)在人员清理工作过程中,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恪尽职守,维护地税系统正常的工作秩序,做好衔接过渡工作。
(三)要严肃人员清理工作纪律。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做到令行禁止,防止各种不良倾向的发生。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对人员清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现象,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其它
(一)本方案适用于全省地税系统和海口、洋浦农税及社会保险费征稽机构干部职工。
( 二)本方案由省地方税务局、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