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财税[1994]预字第417号
颁布时间:1994-07-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各市县财政局、税务局、国库,洋浦经济开发区财税局、国库: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通知》中关于地方预算收入的税收(一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等)的退税审批办法作如下具体补充规定:
1.按《通知》规定属于“先征后退”范围的我省各企业的退税款,由企业向纳税所在地(市、县)税务局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经税务部门审核后,作出退税意见连同企业纳税凭证复印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印件由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凭证保存),财政部门核准后,开具“收入退还书”送国库,从本级国库中办理退库。
2.税务部门应刻有“已退税”印章 ,在企业送来的原始纳税凭证以及复印件上盖章 ,以免造成重复退税。
3.税务部门收到企业的退税申请后,五天内必须作出退税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准后在五天内必须将“收入退还书”送到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