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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海南省人民银行转发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通知

琼财税[1994]预字第417号

颁布时间:1994-07-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各市县财政局、税务局、国库,洋浦经济开发区财税局、国库: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通知》中关于地方预算收入的税收(一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等)的退税审批办法作如下具体补充规定:

  1.按《通知》规定属于“先征后退”范围的我省各企业的退税款,由企业向纳税所在地(市、县)税务局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经税务部门审核后,作出退税意见连同企业纳税凭证复印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印件由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凭证保存),财政部门核准后,开具“收入退还书”送国库,从本级国库中办理退库。

  2.税务部门应刻有“已退税”印章 ,在企业送来的原始纳税凭证以及复印件上盖章 ,以免造成重复退税。

  3.税务部门收到企业的退税申请后,五天内必须作出退税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准后在五天内必须将“收入退还书”送到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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