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01]183号
颁布时间:2001-10-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现将《浙江省地税系统税务经费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浙江省地税系统税务经费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省地税系统税务经费管理的内部自律机制,规范地税系统的经费管理制度,确保税务经费的完整、正确和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财政、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地税系统税务经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地税系统税务经费内部审计的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浙江省地税系统税务经费管理办法》。
第四条 地税系统税务经费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按规定提取各项收入,如实反映经费收支状况;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费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对各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确保地税系统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合法、有效,不断地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条 地税系统税务经费内部审计工作在局领导负责下,由计财部门具体实施,监察部门参与督促。
第二章 内审部门和人员
第六条 省局税务经费内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地税系统的内审工作。各市、县(市、区)地税系统设置内审部门,负责本市、县地税系统的内审工作。
第七条 各级税务经费内审部门应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内审工作人员。内审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内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内审工作人员对被审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章 内审工作职责
第九条 省局税务经费内审部门负责对全省各级地税部门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及《浙江省地税系统税务经费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根据需要也可延伸到各级地税部门的二级核算单位进行审计。
第十条 市局税务经费内审部门协助省局对各县(市、区)局的税务经费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经费内审部门每年对所属职能部门的税务经费财务收支情况要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向上级税务经费内审部门报送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内审的内容和重点是各级地税机关的税务经费财务收支情况及内控制度建设。
(一)代征代扣手续费、业务费提取情况;
(二)本级财政、上级业务部门拨补的各项税务经费到位及管理情况;
(三)各项税务业务经费的支出或拨付情况;
(四)各项代征代扣手续费支付情况;
(五)年度预决算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六)对各市、县(市、区)局及二级核算单位执行《浙江省地税系统税务经费管理办法》、《税务经费电算化核算办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内审工作权限
第十三条 税务经费内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定期或不定期报送有关文件、账表、凭证及计算机业务处理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及时提供。
第十四条 税务经费内审部门进行审计时,可以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税务经费内审部门进行审计时,可以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抽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内审部门工作,如实向内审部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不得随意调整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其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十七条 税务经费内审部门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有关财务制度和《浙江省地税系统税务经费管理办法》相抵触的,应责成被审计单位纠正,并视问题严重程度,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内审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经费内审部门对下属核算单位进行税务经费审计,应提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内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法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内审人员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内审结论。内审结论送内审部门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内审结论之日起五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内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税务经费内审部门可对被查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追踪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缓缴税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浙地税发[2001]119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
近接市、县地税部门反映,新《税收征管法》颁布实施以后,缓缴税款的报批条件还不甚明确。经研究,鉴于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和我省基层地税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国家税务总局新的规定下达之前,对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地税发[2001]74号)第二点的规定,暂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有关规定执行,请各级地税税机关认真执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1]96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根据加强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要求,省局决定对原《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作适当调整。自文到之日起,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一律使用新的登记表(见附表)填报,原登记表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