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政办[2004]117号
颁布时间:2004-05-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瑞安市人民政府
各片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倡导广大纳税人诚信纳税,增强依法纳税意识,建立新型的征、纳关系,营造“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的良好环境,借全国开展第13个税收宣传月活动之机,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诚信纳税企业”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2003年度在我市缴纳税款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纳税人。
二、评选内容
主要包括纳税人在评定年度内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遵从情况,具体包括税务管理(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方面的遵纪守法情况。
(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情况;
(二)设置、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情况;
(三)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情况;
(四)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包括金税工程)情况;
(五)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情况;
(六)税款缴纳情况;
(七)配合税务检查情况;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情况;
(九)有无偷税、骗税、抗税行为情况。
三、评选条件
“诚信纳税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没有上述评选内容所列(一)至(九)项的税收违法行为,或情节显著轻微、没有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及时申报纳税,纳税申报率达到100%的;
(三)及时缴纳税款,税款入库率达到100%的;
(四)以前年度无欠税的。
四、评选办法
“诚信纳税企业”的评选工作,由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具体的评选办法如下:
(一)由市国税局、地税局各提供2003年度纳税排名前100名的纳税人名单,将纳税人在国税、地税实际缴纳的各项税收合计,重新依次排列名次;
(二)按照评选标准,逐条核对纳税人的相关情况,发现问题,不符合条件的,即予以否决;
(三)对符合所有标准条件的纳税人,按照其缴纳税收金额的多少,确定前三十名作为“诚信纳税企业”拟定入选企业;
(四)将拟定企业提交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后,在瑞安日报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对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最终确定为2003年度“诚信纳税企业”。
五、奖励办法
被评选为“诚信纳税企业”的纳税人,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奖牌、证书并通报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