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1996]征字094号
颁布时间:1996-07-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税务征管局:
为了理顺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组织旅客旅游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 和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并结合各市县旅客旅游的实际情况,现对代扣代缴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非专业旅游的单位或个人在各地宾馆、酒店、旅店设点常住办公以及在一个住宿点连住宿三天以上的部分(包括三天)均不属代扣代缴旅游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范围。
二、对非旅游点的旅店不实行委托代扣代缴旅游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非旅游点的旅店的划分由所在地的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商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实地情况核定。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