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发[2003]208号
颁布时间:2003-05-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各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以下简称《若干具体问题》)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进一步增强我省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现将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经与省国家税务局商定,在全省范围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时,对同一个纳税人赋予同一个税务登记代码,即: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由15位数组成,其中前6位为行政区域码,后9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赋予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代码由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号码组成。
二、关于税务登记证件遗失问题《若干具体问题》第九条规定的“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如有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在《海南经济报》上作遗失声明;个体工商户如有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将有关情况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登记说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其设立在公共办税场所的公告栏上刊登公告。
三、简易申报、简并征期问题《若干具体问题》第十三条规定的“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其具体办法由省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