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04]18号
颁布时间:2004-01-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第(一)款所称的机器设备是指以下企业的生产性机器设备:
1、移动通信及光通信生产企业;
2、计算机及网络产品生产企业;
3、电子材料、微电子及元器件生产企业;
4、生物医药、天然药物及现代中医药生产企业;
5、精细化工、氟硅化学品、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
6、船舶修造企业;
7、飞机制造企业;
8、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
二、《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所称的机器设备是指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浙政发[2003]25号)中附表一《拟培育的全国性制造中心》和附表二《拟培育的全国重要产业基地》中所列举的除上述8类企业外拟发展的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的关键设备和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可结合当地实际,在本条所述范围内确定允许加速折旧的机器设备的具体种类。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原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的企业需要改为加速折旧法的,应按固定资产的剩余价值、预计净残值和剩余使用年限计算年折旧额,原已计提的折旧额不再补提。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